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律体系和司法架构中,执行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其实质在于经由当事人合意,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以和解协议的履行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而创设了一种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法律效果。一方面,执行和解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及时地实现。另一方面,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以继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应地也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鉴于执行和解在在执行结案过程中占据的优势,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注重加强执行释明工作,充分利用立案和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有利时机,向双方当事人阐明和解结案的优势,引导双方以互谅互让的方式化解纠纷。
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结合典型案例,释明拒不履行的后果,消除抵触情绪,促使其主动选择执行和解;增强干警化解纠纷的能力。
要求执行干警通过阅卷、走访、传唤等方式,摸清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和要求,找准案件执结的关键环节,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既要避免强制和解又要克服应付心理,力求做到掌握案情,适时促成和解、严格程序,依法促成和解、找准症结,准确促成和解,构建和解执行网络。
与此同时,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该院进行全程监督,在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时,立即恢复原裁判文书的执行,确保执行和解工作的严肃性,避免执行干警单纯讲求执结率。(通讯员 谢辉)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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