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将自己的车借给没有驾照的好友使用,结果因操作不当车辆自翻,好友丧生。这期交通事故带给当事人深深的伤痛,也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刻反思。
男子将车借好友 车翻人亡引纠纷
该案被告刘林是一名年轻的80后个体司机,他经常在哈密市北郊路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修车,这家修理厂的个体老板谢坤与刘林同龄,两人因此相处较好,素有来往。
2013年8月23日,刘林将自己的(登记在其父名下)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借给谢坤使用。2013年8月31日早,刘林打电话给谢坤,让谢坤驾驶这辆小型普通客车帮他到哈密市西戈壁路口去看看有没有查车人员。当日,谢坤驾车这辆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35线(哈密—若羌)由北向南行驶至7公里加159米处,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自翻,谢坤因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由此谢坤的亲属将刘林告上法庭,认为谢坤是在给刘林义务帮工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要求刘林赔偿经济损失。
交警部门作认定 无照驾驶还超速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3年11月13日,哈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哈公交认字【2013】第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机动车驾驶人谢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并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谢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好友虽错为帮工 借车男子赔巨款
法院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上应遵章行驶。谢坤违反交通法规的规定,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别人的车辆,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自翻,驾驶人死亡。法院同时认定谢坤是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条例,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林应对谢坤亲属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谢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林对谢坤的损害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近30万元。原审法院宣判后,被告刘林不服,向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谢坤与其只是借用车的关系,不存在帮工关系。二审中,谢坤的亲属拿出刘林给谢某打电话让其帮他去西隔壁一趟的电话录音来证明两人之间的帮工与被帮工关系。刘林却拿不出有力证据来反驳。由此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通讯员 王豫)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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