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维吾尔婚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彩礼的数量与质量关系着姑娘的身价和男方的诚意,耳环、戒指等黄金贵重首饰也就成为彩礼中的“重头戏”,彩礼的金额从5000至5万元不等。婚后28天时间,双方因感情不合导致离婚,为挽回损失,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这笔彩礼到底应不应归还男方?近日,新疆新和县人民法院受理办结了一起特殊的婚姻纠纷案件。
2013年,家住新和县尤鲁都斯巴格镇的托某(男方)与同村的买某(女方)认识,双方同意进一步相处。2013年底,按照民族风俗习惯,托某购买了黄金首饰等价值20000元的礼品送给买某。不久,双方自愿到婚姻机关进行了结婚登记,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由于双方感情、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男方就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退还所收的礼金。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经确认,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债权债务,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诉求,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达成返还部分礼金的协议。
据悉,2012年、2013年、2014年(1-9月),该院办结的离婚纠纷案件分别为415件、510件、647件,分别占到全年办结案件量的49.72%、43.39%、53.92%,其中近五成案件的男方将返还彩礼加入诉求中,除调解结案的以外,判决返还彩礼的案件数量仅占21.5%。
该院尤鲁都斯巴格人民法庭塔依尔·库尔班庭长介绍到:离婚案件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类型的案件,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彩礼返还规定来办理的。在办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彩礼返还方面的问题时,通常情况下依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解释(二)》第三条二款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主要是三种情况下: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就是给付彩礼一方难以提供有力证据。由于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因此,此类案件多数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调解结案居多。(通讯员 唐海明)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