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秦某系退伍军人,和老伴纪某膝下有三个儿子(以下称秦大、秦二、秦三)。秦大六年前因车祸身亡,之后秦大媳妇带着三个孩子独立生活。后来,秦大的三个孩子结婚以及家里其它大事小情,二老与二子、三子都帮忙操持。秦大媳妇生病住院期间,二老尽心尽力的对其照顾,但是大儿媳妇的内心不知感恩,而是感觉这是老秦家欠她们的—自己的老公去世了,秦家就有义务替老公照顾她和孩子。
几个月前,秦某因脑血栓复发住院治疗,当时病情严重,医院已经下了病危通知书。秦大媳妇从未去医院看过,更别说照顾老人。无独有偶,秦二逐渐产生攀比心理,以工作忙为由隔三差五到医院看看,后因母亲劝他与秦三轮流来医院照顾秦某,而与母亲发生口角,秦二在医院大吵大闹(有医院监控录像为证),从此再没去看望两位老人。因此,照顾二老,承担秦某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及护理工作,都落在了秦三及其妻身上。秦二的做法让两位老人很是心寒,秦某因此堵气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难缠的家务事。于是,两位老人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想起诉秦大媳妇和秦二,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
法律援助中心对两位老人的诉求进行了耐心的解答:秦二、秦三是两位老人的法定赡养人,秦大媳妇对其不具有赡养义务。法律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秦二、秦三作为两位老人的子女是法定赡养人,对于秦大媳妇的赡养义务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仅有《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秦大已经死亡,秦某、纪某对秦大媳妇生活中的帮助是基于仁义和道德的帮助,不是法律上的义务,也不能因此给秦大媳妇创设法律上的赡养义务。秦大在世时,秦大媳妇有协助丈夫履行赡养两位老人的义务,秦大去世后,其协助丈夫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即行解除。依据《继承法》十二条的规定,秦大媳妇没有对两位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不能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秦大死亡,秦大的三个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其有权继承秦、纪两位老人的遗产。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另外,法律也为孙子女创设了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如果秦大的三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了避免以后财产继承出现纠纷,两位老人可以立遗嘱规避风险。
经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讲解,两位老人茅塞顿开,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并向法律援助中心就赡养纠纷一案提出援助申请,本案属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两位老人均是七旬老人,法律援助中心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即刻受理,承办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快速办理,代理两位老人进行诉讼,帮其向法院提交了减免缓诉讼费用申请,法院给予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案件从受理到立案仅用了半天时间,承办律师以高效、周到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目前该案正在办理过程中。(通讯员 贾迎迎 赵财生)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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