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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结首例侮辱尸体案

时间:2014-11-12 13:44:35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田源 刘西磊
导读:2月11日,被告人李某在其经营的美容按摩门市内,与被害人胡某发生性关系,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 被害人因急性心肌梗塞至心衰死亡。后被告人李某与王某商议后,于次日零晨时许,二人将被害人尸体抛弃在一马路旁。当日七时许,清洁工出工时发现尸体,遂报警。

   2月11日,被告人李某在其经营的美容按摩门市内,与被害人胡某发生性关系,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 被害人因急性心肌梗塞至心衰死亡。后被告人李某与王某商议后,于次日零晨时许,二人将被害人尸体抛弃在一马路旁。当日七时许,清洁工出工时发现尸体,遂报警。本案案发,后侦查机关将二被告人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侮辱尸体罪将李某与王某诉至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在他人死亡后,将尸体抛弃,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死者的尊严,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抛弃尸体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死者近亲属达成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对方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害人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并非被告人抛弃尸体的犯罪行为所致,被害人近亲属所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停尸费、整容费等费用,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述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以侮辱尸体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通讯员 田源 刘西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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