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李某某通过考察,发现乌鲁木齐市有一家马姓餐厅生意很好,还开有分店,就想在哈密借名开一家同风格的餐厅,经过一番准备,餐厅顺利开业,达到了预期效果。高兴的日子没过多久,接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和传票,马某某起诉李某某商标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余万元,李某某想不通自己的餐厅与马某某不在一个地方,相距近千公里,怎会损害到马某某的利益,通过法院开庭审理,律师和法官对其进行《商标法》的宣传,李某某认识到马某某设计商标并经国家商标总局登记备案,以及马某某开餐厅使用商标,使得马姓商标具有不可替代的经济价值和马姓商标餐厅信誉价值,该商标的独占性非权利人马某某许可不容侵权。后经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马某某经济损失7万元,并停止侵权化解矛盾。后经法官了解,李某某已将案款支付完毕。
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和知识产权向经济产业化的转型升级,特别是国家对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和保护力度的加强,企业和个人开发、设计的商标、技术、专利以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代表的产品价值随着商标等被社会大众接受的程度“水涨船高”。本案中,马姓餐厅随着马姓商标的维护、推广和社会认知,其经济效益必将越来越好。(通讯员 袁建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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