寸与英寸是不同的计量单位,而有的商家并没有弄清楚这两个字的含义,在广告中误用词语,致使其行为被认定为民事欺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河南某电器公司双倍赔偿消费者刘女士6998元。
郑州市民刘女士看见河南某电器公司报纸上的广告称:“海尔一体机电脑Q51C210 20寸屏,3499元”,便认为该电脑显示屏是20寸,到其电器公司一商店看到标价签确实和广告介绍的内容一样,便以单价3499元购买海尔一体机电脑Q51C210一台,后查知该电器显示屏实为20英寸。刘女士认为电器公司发布虚假信息,诱使消费者购买该电脑,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退回购物款3499元,增加一倍法定赔偿34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就属于此类情形。根据计量的相关规定,显示器的尺寸以英寸为单位(1英寸等于2.54cm),简称“吋”。20英寸显示器不能说成20寸(一寸约等于3.33cm),应该用20吋。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电器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宣传Q51-C210海尔一体机电脑为20寸屏,而其实际尺寸为20英寸,故应认定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现刘女士起诉退款及赔偿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河南省某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女士购物款3499元,并赔偿刘女士3499元,共计为6998元;原告刘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河南省某电器有限公司Q51-C210海尔一体机电脑一台。(通讯员 丁华峰)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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