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1日,山东省兰陵县芦柞镇顾庄村村民张某反映:2009年,同村邻居王某因全家迁入县城居住,将老家的房子卖给张某的大女儿,同时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将王某承包集体的土地转让给张某大女儿承包。现在王某提出收回承包土地的要求。
芦柞司法所受理了案件,并开展了走访调查证实: 2009年5月,王某的子女在县城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全家决定搬到县城居住,准备卖掉农村的房子,同时口头向村民委员会申请不再承包原来的土地。张某的大女儿得知此事后与王某协商,在村委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经村委会确认,将原来由王某承包的土地转让张某的大女儿承包,但未办理土地承包权变更合同。王某以持有农村土地承包证为由,要求收回转让的土地,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掌握案情和争议焦点后,芦柞司法所调解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和村委会干部共同解读《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法条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发挥村委会的人际关系优势,开展诚信、守法劝说,说服了王某,放弃收回转让的土地的经营权,按照买房时达成的协议,仍由张某的大女儿承包经营。由张某的大女儿与村民委员会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手续。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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