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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包欠工钱 发包单位要买单

时间:2014-12-26 15:28:34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李倩
导读:2013年5月,范某为刘某在岳普湖县承包的某幼儿园工程提供劳务,至6月底工程完工,范某仍未收到工程承包人刘某应给付的劳务费。后经范某多方打听得知,刘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而该工程的承包人实际上是喀什某建筑公司,刘某与该建筑公司签订有内部转包合同。

   2013年5月,范某为刘某在岳普湖县承包的某幼儿园工程提供劳务,至6月底工程完工,范某仍未收到工程承包人刘某应给付的劳务费。后经范某多方打听得知,刘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而该工程的承包人实际上是喀什某建筑公司,刘某与该建筑公司签订有内部转包合同。范某辗转多次向刘某及喀什某建筑公司讨要劳务费未果,无奈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对原告的诉求予以认可,但喀什某建筑公司与其之间的工程款还未结清,实在无力支付原告的劳务费;被告喀什某建筑公司对原告范某所诉求的劳务费不予认可,认为自己与本案无关,劳务费应由刘某给付原告,理由是该工程已经转包给了被告刘某,刘某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故范某的劳务费应由刘某支付。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为刘某承包的岳普湖县某幼儿园工程提供劳务,其虽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协议,但经过庭审调查,能够证明范某在该工程中提供劳务的事实,因此,刘某有义务向范某支付劳务费。由于喀什某建筑公司与刘某存在承包关系,且该公司与刘某之间的工程款尚未结清,在此种情况下,因喀什某建筑公司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损害了原告范某的合法权益,喀什某建筑公司作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工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劳务费,并未让喀什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通讯员 李倩)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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