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方:王浩斌不是肇事者法庭应查明真相
此次开庭再审“警官车祸案”,受害人张学林的家属聘请了三名律师出庭。据了解,这三名律师都是当地颇有名气的律师。
庭审中受害方律师列举了大量证据,以证明沁阳公安局在调查“警官车祸案”中存在众多不实之处及有大量的至今未能查清的问题。
受害方律师特别指出,在“警官车祸案”中,从时间、地点、人物等三个方面均说明,目前所谓的“肇事者”王浩斌不是真正的肇事者:第一,根据同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报警记录,“警官车祸案”的发生时间应在2013年2月11日晚20点40分到50分之间,而据“肇事者”王浩斌移动电话记录,事发当晚20点46分46秒王浩斌在家接了一个电话,通话时长是146秒,通话结束时间是20点49分12秒。王浩斌家的距事发地点数公里以外,此时依然在家中的王浩斌不可能在当晚20点50分前赶到事发地点的;
第二,根据肇事车上乘车人沈小正的移动电话运行轨迹,事发当晚,肇事车辆没有交给王浩斌。连车都没摸着的王浩斌又怎么可能成为肇事者呢?!
第三,“肇事者”王浩斌称,事故刚一发生就看到警察来了。而根据警方的处理事故记录和目前检察院认定的交通事故发生时间,说明警方处理事故人员是在事发10至20分钟后才赶到的。由此说明,王浩斌的供述恰恰证明王浩斌是肇事后到达,而不是真正的肇事者。
受害方强调,沁阳市公安局在明知受害人已经死亡,普通交通肇事案已上升为刑事案件的情况下,依然放走肇事车辆,致使该案中的重要证据灭失,令人不可思议。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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