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方特别指出,沁阳人民法院在受害方已经提交证据证明王浩斌不是肇事者的情况下,依然强行判决,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受害方特别强调,如果公检法三方坚持认为肇事者就是王浩斌。那么,王浩斌的行为已构成(简接)故意杀人罪,其刑期应在10年以上。理由是,王浩斌在交通肇事后,既不对当事人实施救治,也不向警方、医院报警救治,致使受害人失血过多不治身亡。
被告方:肇事者有自首情节,请求轻判
庭审中,被告方辩护律师称,被告人王浩斌曾主动打电话向警方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予酌情轻判。辩护律师强调,本案中有关王浩斌酒驾一事缺乏警方酒精检测,在这种情况下认定王浩斌酒驾证据不足。辩护律师强调,沁阳市公安局在可以对肇事司机王浩斌进行酒精浓度检测的情况下,不对王浩斌进行酒精检测,是警方失职,应追究警方责任。不应将警方失职的罪责强加到王浩斌身上。
辩护人指出,案件久拖不决是检方责任,此责任也不应由王浩斌承担。
庭审最后,被告王浩斌表示,自己确实是“警官车祸案”的肇事者,他对此次交通肇事给两家(受害方和自己的家庭)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王浩斌同时表示,自己确实没有指使他人冒名顶替,朋友顶替自己是肇事司机是朋友误解了他的话;另外,交通事故发生后,本人已向警方表示自己就是肇事司机并没有逃逸,希望法庭从轻判决。
20日下午5时许,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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