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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借款 妻子应承担一半

时间:2015-07-27 16:22:56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魏芸
导读:3年前,居民刘女士将现金12万元借给好友李某,没想到第二年李某却不幸意外身亡,钱自然也没了着落,刘女士先后找到了李某的妻子、孩子甚至兄弟姐妹,但都称没义务替李某还钱。

  除此以外,刘女士又找到了李某的其他亲属,可是没有人认为自己有还款义务,刘女士无奈之下,将与李某有关的亲属都告上法庭。

  无财产公证:妻子和继承人各还一半

  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生前向刘女士借款未还一事是事实,经司法鉴定欠条落款确实是李某本人所写,因韩某没有提供关于签署《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证据,那么该借款是在韩某和李某生前存续婚姻关系期间而产生,所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韩某应承担借款12万元的一半6万元的偿还责任。

  又因韩某在继承李某的遗产后,没有提供有其他人分割李某遗产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韩某需承担继承遗产范围内应该承担的清偿责任,即剩余的6万元。

  随后,法院按照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和利息金额,共计2万余元做出了判决,因两笔借款每月利息为10‰计算,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同率的四倍,所以法院予以支持。并且自刘女士向法院起诉之日开始,韩某需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如果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讯员 魏芸 达吾提·依不拉音)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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