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2年,《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面世。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其中对“贴片广告”“偷漏瞒报票房”均提出了惩戒措施:电影放映插贴片广告最高罚5万,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上限高达50万。
《电影产业促进法》素被称为“中国电影第一法”,早在2003年就已启动起草。2011年12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比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今天的初审稿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偷漏瞒报票房”的罚款幅度大幅提高。
变化1: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
按照现行规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一个条件: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构。
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上述做法,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前提是通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获得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上述修改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了对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初审稿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1/4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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