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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同创铁路运输学校女生坠楼事件谁来担责

时间:2017-04-25 18:07:41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
导读:3月26日,河北省石家庄同创铁路运输学校发生一起严重的未成年女生跳楼事件。

  

  法制与社会消息:4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示:切实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严打涉及校园和学生安全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暴力犯罪。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对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但是,就在李总理讲话前不久,3月26日,河北省石家庄同创铁路运输学校发生一起严重的未成年女生跳楼事件。

  该校一名女生陈某某从学校宿舍三楼纵身跳下,自杀未遂,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围绕女生跳楼事件,各方说法迥异。

  学校老师称,个人感情原因跳楼

  “经了解,跳楼女孩跟同学并没有发生什么矛盾,可能是因为谈对象感情受挫原因。”4月7日,面对记者的采访,学校的赵老师说。

  石家庄市教育局称不知情

  4月6日,记者来到石家庄市教育局。该局工作人员称,因石家庄同创铁路运输学校未向市教育局汇报此事件,教育局尚不知情。后经致电学校询问,校方回复称学生可能是因谈对象跳楼。此后,石家庄市教育局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没有了下文。

  女孩恢复记忆:同班三位同学欺凌所致

  经医院检查,跳楼女孩陈某某身体严重损伤,腿膝关节及大腿两处粉碎性骨折,花季少女面临终生残疾。

  4月5日下午,在河北省三院,女孩经过抢救,恢复了意识后,经过心理疏导,家长询问她跳楼的原因。

  值班护士拿来纸和笔,女孩眼含泪水,写下了两三张纸的文字,吐出了真相。

  原来,她是因不堪同班同学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的欺凌、威逼,才被迫轻生的。

  上述三个女生诬陷称陈某某拿走了同学的水卡,扬言用手机录像拍照,发到微信和网上去。陈某某为证清白,直接跳楼自寻短见。

  学校和肇事学生均逃避责任

  事情发生后,当事学校和三名肇事学生,表现出鲜有冷漠,认为陈某某跳楼和她们似乎没有什么关系。

  在向河北省三院交付3.5万元治疗费后,石家庄同创铁路运输学校将坠楼女生放到医院,再也不管不问不交治疗费。

  由于家庭条件困难,女孩家长东凑西借,在续交数万元治疗费后,仍拖欠医院巨额医疗费用,医院只好动员家属办理出院手续。

  石家庄同创铁路运输学校以学校经费紧张为由拒绝支付受伤女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三名肇事学生及家长,更是一次也没到医院看望过坠楼女孩。

  派出所民警称,不符合立案条件

  据了解,事发当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立即出警,对事件进行了调查。

  但是,警方认为,该事件不属于刑事或治安案件。

  对此,孩子的父亲陈某某难以理解,“一个正常的孩子为什么跳楼?我们现在没有别的地方可以申冤,恳求派出所给主持正义和公道!”

  4月10日,在开发区派出所,民警仍建议家属向法院起诉学校和肇事学生。

  坠楼女生的父亲陈某某:这是一个校园欺凌案件,是几个孩子逼跳楼女生承认偷了水卡,并拿手机录制视频。

  民警:自己跳楼不属于案件,没法再进行立案调查。

  4月14日,坠楼女生的父亲陈某某来到鹿泉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询问警方的调查结果,派出所民警说经过调查,关于水卡的事,是有这件事,但是人家说水卡是人家的,不是她的,50元钱是因为拿了人家的水卡赔给人家的钱,拍视频的事,她们那三个女生说没有拍,只是拿手机吓唬一下跳楼女生,她们给跳楼女生发QQ威逼换地也是真的,是有这事。

  坠楼女生的父亲陈某某认为女孩跳楼原因,确系因水卡一事以录制视频及发QQ相威胁,致其自杀未遂。警方的调查与自己孩子自述情况相符。

  4月20日,孩子家长再次来到鹿泉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强烈要求立案。

  接待民警称,跳楼只是一个事件,派出所只是做了前期调查,不构成立案标准……

  家长致信警方,要求对跳楼事件给个说法

  2017年4月20日,跳楼女生陈某某的家长愤而投书,致信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内容如下:

  2017年3月26日,我女儿陈某某在石家庄同创铁路运输学校,因不堪同班同学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的凌辱、威逼,从学校三楼跳下,导致身体严重损伤,腿膝关节及大腿两处粉碎性骨折,花季少女面临终生残疾,造成严重后果。

  事件发生后,鹿泉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干警及时出警,迅速介入调查,我们受害人家属非常感激。但是对开发区派出所近期认定该事件非刑事(治安)案件、不予立案,断然不服,特向鹿泉区公安局申请对此事件尽快予以立案调查。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事件发生的起因是由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诬陷受害者陈某某盗窃水卡,并向受害者敲诈50元钱,给孩子心理造成极大压力所引发。

  二、任某某逼迫受害人陈某某调整座位,并在QQ中威胁称,会将陈盗窃水卡告知班主任,逼迫陈某某调换座位。

  三、更为严重的是,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以用手机对受害者陈某某录制视频发布微信和网上相威胁,给陈某某心理造成极大压力和恐惧感,导致其认为无路可走的情况下,自寻短见,萌发跳楼自杀的念头。

  四、警方至今未对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的手机是否存有对陈某某的录像、是否已经在微信圈发布、上网发布等进行调查取证。

  五、受害者陈某某的手机,在事发后,先后被学校和开发区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收缴保存、调查取证,时间长达十余天。在此期间,该手机微信和QQ聊天记录全部被人为删除,不排除有人故意毁灭证据,欲为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开脱罪责。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对于受害者陈某某跳楼自杀未遂、严重致残,负有不可推卸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当地警方以该跳楼事件不属于刑事和治安案件为由,不予立案,有包庇和袒护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肇事者之嫌,可能存在严重违法。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鹿泉区公安局对陈某某跳楼事件尽快予以立案,否则应向受害人家属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便家属进入司法程序维权。

  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究竟该如何防范?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层出不穷,由扇耳光到香烟烫,再到喝厕水,再到拍裸照,甚至性欺凌,发生群体从职中生到硕士生再到小学生……已经到了令人发指无法容忍的地步。

  学校原本应该是大家一起学习、一起成长的地方,但是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给这样美好的地方蒙上了一层阴影,到底是什么原因让孩子变得如此暴戾?

  法律人士认为,一是家庭教育的缺乏。纵观校园欺凌事件很多施暴者多是留守儿童,一般是隔代抚养或长期寄宿,自小缺乏亲情,缺少关爱,缺乏管理教育,缺乏监督;即使有父母在身边,也由于父母工作忙疏于管理或者由于父母自身的原因(受文化程度限制或对子女管教方法不当或者本身就不能成为孩子的榜样),或者由于父母的放任造成孩子沾染了社会不良习气,形成不良习惯,形成自由散漫,唯我独尊,形成不良的人生观,价值观,结交不良朋友,形成一定小团体,对同学中稍有“不顺我意”就组织进行暴力欺凌,导致校园欺凌事件的频发。二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三是监管的缺失。四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甚至公安司法机关对施暴者最多是说服教育,而让施暴者没有受到应有惩罚,没有为此而付出代价,纵容了施暴者的行为。五是学校教育缺失。思想德育教流于形式,使学生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没有形成正确是非观念,把对同学起凌辱当做一种权利,一种胜利。

  4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严打涉及校园和学生安全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暴力犯罪。学校要配备必要的安保力量,有条件的要安装视频系统、报警装置。加强学校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及早发现、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记者希望,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和落实,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需要认真贯彻和落实,不能成为一句空话,仅仅流于形式。

  针对河北省石家庄同创铁路运输学校未成年女生跳楼事件相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处理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文 利民)

  原文链接:http://www.jmyan.com/article-136720-1.html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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