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观察讯 近日接到群众举报,称唐县南店头乡田辛庄村“河北垚盛屠宰厂”多年来长期露天排放污水,没有任何污水处理系统,直接将污水排放至厂外,顺着沟渠而流;并露天堆积乱弃猪毛、猪粪等污染物。如此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长期危害着村民的生存空间和身体健康。若不及时叫停认真治理,会构成水源水质破坏、细菌滋生、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
根据反映,记者于8月3日走进了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南店头乡田辛庄村。厂子就在该村村西路旁,紧邻着居民生活区,占地面积大约有几十亩。未到厂区,很远就能闻到浓浓的臭味,呛得人呼吸困难。除了污水散发的臭味外,臭味还来源于厂子西面一个几亩大的猪毛、猪粪乱弃场,这个乱弃场是一个大坑,坑里全是猪粪、猪毛等污染物。厂子的门口悬挂着厂牌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副会长单位”的铜牌,从正面看,厂子还算正规,伸缩门、漂亮的影壁墙、二层小楼,环境还算优雅。然而绕道厂子后面,看到暗红色的污水从厂子后面向外流出,沿着一条长长的水泥沟渠向西延伸,大约100米的地方有一个蓄水坑,蓄水坑的污水再通过扬程泵二次扬灌到一个水泥沟渠里,然后经农民灌溉农田的土渠,最终排到南岗北村的一片低洼地带,形成一个水塘,水塘周围都是基本农田。据群众讲,这个排污蓄污的渗坑是河北垚盛屠宰厂专门征地开挖的,就是为了蓄存污水用的。这边距离厂区大约有5华里,方圆两三亩的面积。所看到的这只是其中之一,据说还有一个这样的渗坑,由于没有道路通行,记者没有前往察看。由于污水里含有血液、油脂等大量有机物,非常容易滋生细菌和腐生物,长期下去,更是有疫情传播的危害,群众对此怨愤极大,不要说这种疫情的危害,单就浓浓的臭味就够人受的,长期居住在这里的群众实在忍无可忍。
记者在厂子大门口徘徊着观察了一下,发现大门守卫森严,外人根本没法进入。据村民小声透露,厂子每天屠宰量大约在500头左右,记者在路上也遇到了几辆拉生猪的大型车辆,都是运往河北垚盛屠宰厂的。一辆车分上下两层大约有百八十头生猪,可见其屠宰产量群众一点没有夸张。记者还看到空车返回经过时,车上向外流着粪便和污水,一路沿街流淌,更是增添了臭味和污染性。按有关规定,定点屠宰厂必须具备处理污水的能力,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处理系统,要对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氨氮、大肠菌群数严格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污水不能对外排放。拉牲畜的车辆应该按规定进行清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厂区,这样招摇过市不但造成污染不说,更容易造成疫情的扩散和传播。村里的群众大多数都是敢怒而不敢言,问及厂子情况,村民都是小声地偷偷地和记者讲,不敢大声讲话,怕遭受打击报复。
像这样规模庞大的定点屠宰厂,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须远离住宅、医院、学校、水源及其他公共场所500米以上。位于居民区的下游和下风,以免污染居民区空气、水流和环境。然而这个屠宰厂公然违背国家规定,完全不顾忌群众的反对和诸多危害,依然我行我素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年11月10日)中明确提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以下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河北省唐县南店头乡田辛庄村“河北垚盛屠宰厂”污水污染环境的情况,记者将持续关注。(文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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