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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访:鲁鄂两企收购案最终走向何方

时间:2017-10-13 11:53:21  来源:法律与生活  作者:
导读: 早在今年1月,《法律与生活》记者在接到王庆军一方反映无管辖权的武汉办案机关强行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的问题后,远赴湖北进行采访,并以《鲁鄂两企收购战斜刺杀出公安》为题进行了报道。

    早在今年1月,《法律与生活》记者在接到王庆军一方反映无管辖权的武汉办案机关强行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的问题后,远赴湖北进行采访,并以《鲁鄂两企收购战斜刺杀出公安》为题进行了报道。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湖北省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的批文。记者随后予以追踪采访,进行连续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认定湖北检方对于王庆军等涉嫌挪用资金案无管辖权后,案子被移交给了山东青州市检察院。为了查清案件的最新情况,记者于2017年9月22日,赶赴山东进行了第二次追踪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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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军向记者讲述遭遇)

  回顾:青州公安不予立案,武汉公安跨省抓人,武汉东湖新区法院退案,最高检认定湖北检察机关无管辖权

  在记者的调查中,山东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青州恒发”)原负责人王庆军和“青州恒发”原财务总监周庆华称,武汉凯森公司负责人奚某对“青州恒发”进行收购,后双方产生经济纠纷。“青州恒发”在2014年11月,以对方拒不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青州恒发”与武汉凯森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裁定武汉凯森公司根本不具有“青州恒发”股权资格。于是,武汉凯森公司虚假挂失了“青州恒发”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并私刻了印章,还拿私刻的印章到青州农业银行等处更换印鉴,而未通知法定代表人王庆军。这就危及到了“青州恒发”的资金安全。

  周庆华认为武汉凯森公司一方涉嫌诈骗和盗窃、侵占等犯罪,立即到青州公安局查询,得知无人依法刻制“青州恒发”的印章后,遂向青州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没有立即立案,且当天进行民事诉讼保全也已来不及,于是,“青州恒发”在公权救济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进行私力救济以避险和保全:他们转移了“青州恒发”账户资金1900多万元到淄博澳纳斯公司账户,且注明用途为还款。以此归还淄博澳纳斯公司投入“青州恒发”的建设资金。

  武汉凯森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私自将“青州恒发”的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王庆军发现后,随即向青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了刘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恢复了王庆军的法定代表人资格。

  2015年1月,武汉凯森公司以王庆军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为由,向青州市公安局报案。

  青州市公安局经过调查认为,王庆军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等罪名不成立,并于3月13日做出青(经)不立字(2015)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武汉凯森公司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武汉市公安局报案。武汉公安不仅立案,还在“青州恒发”诉武汉凯森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正在进行调查时,于2015年7月8日和11日,以王庆军和周庆华等涉嫌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1.015亿元为由,将王庆军抓走,并关进了武汉的看守所。后迫于压力,淄博澳纳斯公司退回了涉案款,该巨款遂被武汉凯森公司全部转走。

  武汉公安将案子移送到武汉东湖新区检察院。检方多次退卷让警方补充侦查,但还是将案子公诉到了东湖新区法院。东湖新区法院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案发地、嫌疑人居住地、涉案企业都不在武汉,东湖新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并在2016年8月12日做出了《退案函》,将案子退回了东湖检察院。东湖检察院又将案子退回了武汉市公安局。

  8月18日,王庆军被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大门。

  此时,他已经被武汉警方羁押了400多天。他的1.015亿元被武汉凯森公司转走,他的工厂全被转到了奚某名下,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在武汉凯森公司价值数千万元的股权也被剥夺。

  记者在采访王庆军一方之后,即对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汉凯森公司一方进行了采访,但均未得到回应。

  据记者了解,武汉东湖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在2016年8月,将案子退回到了东湖检察院后,武汉市检察院找到了湖北省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指定管辖权。

  2017年4月5日,最高检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做出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王庆军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称,“你院关于犯罪嫌疑人王庆军、周庆华、陆伟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审查,本案嫌疑人的居住地、犯罪地均不在湖北省,湖北省检察机关没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请你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潍坊市检察院:婉拒采访

  为了解案件的最新情况,记者于2017年9月26日来到了青州市检察院的上级单位——潍坊市检察院。该院宣教处的李处长热情地接待了记者。

  出示了记者证、介绍信后,记者表明了意图:“请在法、纪允许的前提下,介绍一下案件的最新情况。”

  李处长以接受采访须经上级单位批准为由婉拒了采访。

  青州市检察院:案子正在审查中

  记者离开潍坊市检察院后,立即赶往青州市检察院。

  该院办公室的翟主任接待了记者。

  他随后将记者领到了案件管理中心王主任的办公室。

  王主任告诉记者,案件正在审查中,是否公诉目前不能确定。

  随后,他又把该院宣教科的李科长请到了他的办公室。

  李科长告诉记者:案件正在审查中,是否公诉目前尚不能确定。记者询问案件移交给青州市检察院的确切时间,他未予告知。

  王庆军等涉嫌挪用资金案可谓千回百转:青州公安不予立案,武汉公安千里跨省抓人,武汉东湖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东湖新区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退案,东湖检察院又将退案给武汉市公安局……最高检做出“本案涉及湖北、山东两地企业之间的纠纷,不宜指定湖北省检察机关管辖,请你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认定。那么,本案最终将走向何方呢?对此,本社将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原文链接:http://www.zgjkdb.com/html/mingyimingyuan/2017-10-13/6803.html)

责任编辑:guanliyu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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