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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监督性和救济性的审判制度,对于修正裁判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新证据是启动民事再审诉讼程序的条件之一,是证明再审案件各种法律真实的客观事实,也是认定再审争议事实的依据,更是再审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因素。因此,分析认定新证据就非常关键。本文从证据的一般规定,重点阐述新证据的构成,从新证据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及主观要件入手,分析新证据的构成要件。并结合审判实际,提出解决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党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四种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这是依据当前形势提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要求,对于统一全党思想与行动、同心同德地战胜各种挑战与困难,对于带领全党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两个一百年”目标,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规则,2013年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也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基本保障。此规则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并设置了操作程序,通过约束侦查部门取证行为对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提供了救济措施,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笔者在本文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含义、排除范围、重要性,如何界定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望能为法律同仁们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运用该规则提供些许帮助。 在网上搜索“隔代探望”可以发现,许多法律咨询论坛中都有此类咨询。“我女儿改嫁,外孙的奶奶以此为由不准我看外孙怎么办?”“儿子离婚了孙子跟女方,我们可以去看望孙子吗?”“儿媳改嫁带孙子去了外地,不告诉我们具体地址合法吗”…… 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建设重要论述中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保护群众利益最后一道防线,其廉政文化建设直接关系到党的廉政建设成败。 民事执行机构,是指在法院中设置的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事执行权,保障民事权力主体能够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以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民事执行机构作为民事执行权运行的载体,其设置状况如何,事关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事关民事执行权功能的有效发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法院执行,作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那么,它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又如何找准角色定位,及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 由于人类认识手段的局限性、认识期限的有限性、认识客体的限制性以及作为认识主体的法官本身的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必然会存在法官在案件要件事实的判断上形成真伪不明的心理状态。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之下,法官并不能因事实真伪不明而拒绝做出裁判。 行政复议的性质是行政复议本身蕴含的基本法律属性。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体制运行的程序规则。 赡养,即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然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渐突出。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就必须以更大力度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把党建设好、管理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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