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广告宣传语构成了虚假宣传。涉案侵权行为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将双方合作期间因产品与商标共同创造的销售成绩而获得的商誉作为自己一方的利益进行片面宣传而产生的纠纷,其存在利用王老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但涉案宣传的内容又并非毫无根据。
因此,考虑到双方存在的历史渊源与纠葛,结合本案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给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法院综合确定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广告用语;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服,共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天上午,记者从市高院获悉,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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