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焦点
广东加多宝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不当。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已经提供了加多宝(中国)公司与广东加多宝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商品上分别标注生产商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且联系电话相同等相关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本案中的广告宣传行为是由二者共同实施的。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应当认定使用涉案宣传用语的宣传行为是由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实施的,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应当对上述宣传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认为,涉案广告内容客观、真实,表达方式适当,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没有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
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的六句宣传用语不加区分地向相关公众传达“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宝”品牌的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凉茶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的信息,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品牌已具有七年的历史并在中国市场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一直排名第一。故涉案宣传用语是对相关商品信息的片面、歧义性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包括相关商品的品牌历史在内的商品信息产生误解,因而已构成虚假宣传。 3/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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