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退不退依据定金罚则
乍一看,两位当事人的理由都很充分,但是经法院审理认为,蒋某订购的车辆的主、挂车的生产厂家分别在山西与山东,先由牵引车到山东将挂车拉上之后,再运至哈密,运送时间难免会有误差,而因双方对提车时间及挂车载重无书面约定,所以不能算车行违约。其次,虽蒋某于6月19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不再提取车辆,但证据显示其实在5月11日,蒋某订购的车辆就已办理了发车手续,所以对于蒋某要求退还定金4万元,法院一审、二审均未予支持。
办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是否应当退还定金?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一款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而蒋某订购的车辆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提货地点,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商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做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它体现的是定金的惩罚功能,交付定金方违约的,定金丧失。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蒋某交纳的4万元为定金,且亦约定不按约定提车,定金不予退还,故在本案中应适用定金罚则,蒋某应承担其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的法律后果。
延伸阅读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被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通讯员 魏芸 李文婷)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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