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论坛(通讯员 张庆元 谢小军)熊某与梁某本是同村的邻居,双方因砍树发生口角,梁某将熊某土地通往公路的道路用树枝等杂物堵塞,妨碍了熊某的正常通行,现熊某将梁某告上法庭,要求梁某排除道路妨碍,恢复通行。
案件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同是跃进村村民,原告所耕种的土地位于原告及两被告房屋后,原告土地盖有种植大棚。进村公路位于被告房屋一侧与老信用社之间的道路的东侧,从此可通向原告所耕种的土地,路宽约5米,从原告房屋后也可通向该耕地,路最窄处约2.2米。两被告曾承包原告耕地,承包期满后,为了种植大棚的大车通行方便,原告与两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其房屋一侧与老信用社之间的道路由原告通行,原告补偿两被告种植在该处树款2000元。被告梁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熊某买树款2000元,总数7棵。2016年3月,两被告与原告因砍树发生口角,两被告将该处通道用树枝等杂物堵塞。后经司法所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结果:《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案中原告所所耕种的土地的与两被告房屋一侧的道路相邻,双方就道路通行已经平等自愿协商,两被告已同意原告补偿树木损失后,为种植大棚的方便通行,两被告理应信守承诺,不得妨碍原告通行。且经法院现场查看,该通道通行更有利原告的生产的进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法判决被告梁某将哈密市跃进村被告房屋一侧与老信用社之间的道路内杂物清理干净,不得妨碍原告熊某的通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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