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论坛(通讯员 李振华)3月6日,新疆木垒县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何某与潘某系朋友关系,潘某经常驾驶何某的小轿车帮助何某拉运他人。2015年9月17日20时05分,潘某再次驾车帮何某拉运他人行驶至道路左转弯时,未避让其相对方向陈某超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导致陈某受伤。事发后,陈某因就医、鉴定等共花费183302.98元。交警部分认定,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陈某将潘某、何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1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义务帮工人驾驶车辆不当行驶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而形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潘某作为帮工人在无偿帮助何某拉运他人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使陈某受伤,何某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潘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故潘某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何某赔偿陈某损失42912元,潘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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