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用十三章七十一条的篇幅,为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供了与时俱进和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效性都很强的“新蓝本”,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新华网 1月18日)
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这是防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过程中出现“裸官”问题的必要手段,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裸官”,即一人在国内任职,全家却已身在境外。“裸官”是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群体,也可以说是最令人担忧的群体之一。有的“裸官”在平时的工作中就注意给自己留后路,甚至将贪污受贿的钱款转移到国外。即使自己被抓,至多也就是一人“受过”,给后续的反腐工作造成很大阻力和困难。
《干部任用条例》提出“裸官不得提拔”,可以说是把这条倒跑的路给堵死了。同时,那些已经得到提拔的裸官,神经恐怕也多多少少会受到一些触动。因为他们知道,《干部任用条例》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显示了中央铲除和预防贪腐的决心和信心。
在社会舆论中,“裸官”这类官员是最刺激国民神经的,因为官员对家庭成员的安排直接挑战了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伦理,且有可能存在巨大的利益冲突。公务员特别是掌握地方、部门大权的干部,必须忠诚于国家和人民,这是任何一个国家对官员的要求。
孔子说过,“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风必偃”。中国人要求官员德才兼备,看似给官员树立了过高的标准,其实说明民众始终认可官员道德标杆的地位。中国人服从政府和官员,不只是因为强制性的权力,更多的是相信政府的宗旨和官员的操守。各级官员必须对得起民众赋予的道义信任,否则将直接影响政府公信力。
如果一个干部在家庭成员的安排上选择了放弃自己任职的国家,那在其职务行为上,还会忠诚于这个国家吗?将所有家庭成员都转移到国外,是否意味着这位官员本身也在为自己脱身进行准备?其职务行为是否存在着严重违规?更有甚者,其在境外的家人和财产,特别是其中不可告人的内情,会不会成为某种“人质”即政治筹码?任何一个有常识的人都会承认,至少在逻辑上,这是可能的。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裸官”这个高危人群带来的腐败隐患,仅仅关上“出逃之门”是远远不够的,拧紧“裸官”的“贪污之口”,将“裸官”的权力置于更为严密的制度之笼,这才是治本之策。(通讯员 铃铃) 责任编辑:guanliyua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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