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0日,德州市宁津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应宁津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宁津县宁津镇某村的村民付某进行伤残程度、营养期、护理期的重新鉴定。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14年 10月26日,付某发生交通事故,伤及左髋部、骨盆,伤后疼痛、活动受限,到县某医院诊治,现治疗终结。二○一五年三月二日在某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是双下肢不等长,骨盆严重畸形愈合,被评为交通事故Ⅸ级伤残。但是对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对这个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存在异议,赔偿损失的事情一直无法确定,付某和家人因为此事交焦急万分。
宁津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了解到此事后,经过综合分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_2002)》5.1条, 比照附录A.9及4.9.9i之规定,被鉴定人车祸伤致左侧髋臼骨折,左侧耻骨骨折併发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所遗留后遗症的伤残程度符合交通事故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作出以下鉴定结果:被鉴定人付某车祸伤致左侧髋臼骨折,左侧耻骨骨折併发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所遗留后遗症的伤残程度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车祸伤致左侧髋臼骨折,左侧耻骨骨折的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9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 出院后一人护理)。
事后,双方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对宁津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这个鉴定结果没有异议,表示按照这个鉴定结果处理这次交通事故纠纷,付某再也不用为赔偿的事情发愁了。宁津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巧妙的化解了矛盾纠纷,给委托群众一个圆满的答案。(通讯员 闫晓溪 马世利)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