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近日,山东省宁津县司法局利用德州市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向社区服刑人员发送警示信息。
宁津县司法局发送的警示信息如下:“宁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警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通过这条警示信息,社区服刑人员明确了不服从管理给予警告的严重性,确保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按时到司法所报到,服从管理。
宁津县12个司法所充分发挥德州市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的作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定位,掌握其行踪,并利用平台向社区服刑人员发送电子信息,提醒其加强自我约束能力,按照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宁津县采取的这一措施取得良好效果,有利于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平安度过矫正期。(通讯员 陈洁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