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生猪产品应公示
广州市工商局规定,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批发、分割配送企业应当与主管部门签订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进出货登记台账、索证索票、质量追溯、产品召回等内部管理制度,承担本企业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运输配送、销售服务等统一管理责任。外地屠宰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对所销售的生猪产品进行统一管理。
广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生猪产品零售者应当具有相应经营资格和具备能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卫生的经营条件。在农贸(肉菜)市场、大中型超市以外销售生猪产品,应当与熟食、即食食品经营区域有效隔离,并具备低温储存、防尘防虫、噪音隔离等设施,鼓励采用生猪产品品牌连锁专营店形式开展生猪产品零售经营活动。生猪产品零售者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集体伙食单位不得采购和销售未建立信用档案屠宰企业或未纳入信息系统追溯的生猪产品。
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批发、分割配送企业信用信息。屠宰企业、生猪产品批发、分割配送企业拒绝提供、隐瞒或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不按规定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生猪产品追溯管理,或者发生影响较大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采取责令产品退市、停止销售、召回,以及停用信息系统、收回监制票据等管理措施。(记者/成希 实习生/安佳璐 丁雨菲)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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