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讯 (通讯员 郑应武)近日,新疆巴里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系某站所所长在管理该所工作人员时方法欠妥,动手将其打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164.23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均系某乡站所干部,2016年10月25日,原告张某在上班途中突遇急事,怕不能按时上班,打电话让同事给所长即被告王某请假,后原告到单位,被告向原告了解情况,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随即被同事劝阻。原告因头痛、头晕于当日到医院就诊,次日向派出所报案,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损伤;外伤性头痛。原告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48天,花去医疗费24027.23元。 2017年1月17日,公安局给予被告王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巴里坤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多年同事,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矛盾,应以理解、宽容相待,要本着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问题。原告张某因请假之事,被告王某作为所长予以过问,系其职责所在,无可非议,但被告在询问中不冷静、未能控制情绪,对原告动手致其受伤,对此,被告具有过错。
此案结合双方陈述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之事实,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该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认为,被告庭审中辩称只打了原告一巴掌,只能证明打的轻重程度,并不能免除打原告的事实,对此,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总计31164.23元。
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某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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