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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诉信访案件的优化策略和建议

时间:2017-07-11 11:44:11  来源:中国公益之声  作者:
导读: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化不断发展,多元化矛盾纠纷也不断凸显,在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涉诉信访工作压力是困扰法院的重要难题之一。涉诉信访案件到底有多少比例是法院自身错误行为引起的,这是个很难考证的话题,但现实中,仍然由法院承担着这个不能承受之重。

   中国公益之声讯 (通讯员 崔峰)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化不断发展,多元化矛盾纠纷也不断凸显,在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中,涉诉信访工作压力是困扰法院的重要难题之一。涉诉信访案件到底有多少比例是法院自身错误行为引起的,这是个很难考证的话题,但现实中,仍然由法院承担着这个不能承受之重。笔者是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干警,也在协助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案件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得到一审、二审判决,但涉诉信访当事人还是由于部分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走上了涉诉信访的道路,由此,谈谈涉诉信访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一、涉诉信访的定义以及成因

  (一)涉诉信访的定义

  涉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要求解决相应诉求或事项的申请,其请求解决的事项或被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纠纷审理裁决所拘束、或是正处于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件所裁决的事项,其中,既包含了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同时也包括一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信访的同时,向其它国家机关信访,其它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方式促使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

  (二)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

  从涉法涉诉信访自身的特征体现来看,主要体现了信访原因的复合化特征,对涉法涉诉信访引起的原因有着多方面因素,首先从办案机关层面来说,政治机关的思想认识以及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等方面存有差距,还有的是对案件的释法说理以及解疑答惑的工作没有到位。加上案件在具体的办理质量上存在着问题,所以造成了办案机关的信访机构的设置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而从信访人自身的要求来看,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还相对较为薄弱,并且对案件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的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涉法涉诉信访的案件数量相对比较多,而当事人也都普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基本未接受高等的教育,在经济收入来源方面也相对比较少,法律意识以及知识都不足,在诉讼的能力上也相对比较薄弱。而最为重要的就是对实质性问题解决的能力还不是很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时间的跨度上相对比较长,以及案件的涉及面相对较广等特征。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在与其相关的思想认识上没有得到充分具备,从信访人自身的因素上来看,首先是信访人的正当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有效满足,信访人对不正当的利益诉求的投机,以及受到传统的法律观念以及思想的影响。其次是由于司法机关方面的影响因素所致。从微观的现实因素来看,首先是司法的腐败不公所致,使得案件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独立性及公正性得不到信任,从而就为能够维护正当的权利走上上访之路。其次是少数的案件存在着错误以及瑕疵的情况,和少数的司法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不高,这些层面的原因都有可能引发上访。

  而在体制自身存在的缺陷也会造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出现,首先是由于信访系统在统一协调机制方面较为缺乏,对案件的解决方式上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关原则进行实施,其次是信访的功能上产生错位,对案件的归类上没有科学化的实施,以及缺乏信访终结机制等。除了体制方面的问题在社会环境层面的原因也比较重要,主要体现在司法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独立,在救济的渠道上没有畅通,信访考核成为了信访者的筹码,信访者自身的素质影响等。

  (三)涉法涉诉信访的主要问题分析

  首先涉法涉诉信访发展过程中还存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案件的终结制度效率不高以及周期较长,对于报请信访终结周期相对比较长,从而造成了案件长时间处在等待终结的状态。再者就是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在经过复核作出终结的决定之后,案件的当事人依然会纠缠闹访等,所以在终结制度以及与其设置的初衷上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其次,在实际的应对处理过程中存有很大的难度,一些上访的群众有着信访不信法的倾向,不到政法机关依法按照程序进行反映问题,采取馋访闹访的方式。在当前的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下,通过网络舆论来造势,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多,所以在对这一情况进行应对的时候就比较被动。从实践能够看出,经常上访的民众在思想上都相对比较偏执,使得一些基层党政机关做了大量说理工作却没有得到较好的效果。

  再者,涉法涉诉信访和法治轨道相偏离,行政救济以及司法救济的功能出现错位,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行政救济方式还不具备终结性,行政逻辑和司法逻辑没有得到同步进行有机涉法涉诉信访破坏了司法权威所存在的条件,涉法涉诉信访弱化了司法权威所需要的社会心理,信访案件行政化解决过程中对司法的权威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二、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功能定位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不仅是信访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在功能定位上也比较重要,涉法涉诉信访的功能是多样的,有民主监督功能以及参政议政功能,权利救济功能和纠纷解决功能,这对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保障。从民主监督的功能层面来看,涉法涉诉信访是民众监督司法比较有效的机制,而在民主监督的功能上主要是体现在信访人结合自身参与司法活动的具体感受经历,在信访的作用下对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行为来通过信访的方式提出意见或者是批评。

  再者就是参政议政的功能,公民能够通过和司法机关进行直接的接触对其在司法活动当中的一些问题通过多样化的方式来进行反映,并对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或者是意见。所以涉法涉诉信访作为司法民主的特定形式,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推动就有着重要的作用。涉法涉诉信访在纠纷的解决功能上是最为重要的,从本质上来说,信访机制是纠纷解决的机制,其自身有着极强的随意性和灵活性,所以这就从调解以及仲裁等解决方式当中脱颖而出,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其纠纷解决的能力还要进行不断的完善。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发展现状分析

  从我国的涉法涉诉信访的发展现状来看,主要体现出信访群体的多元化以及数量的不断增大化,和重复访以及越级访的比例相对较大等方面。从信访的群体上来看,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现状,这就表现在两个重要的方面。首先是在信访的内容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内容从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以及枉法裁判等逐渐的向着合同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等领域扩展,所触及到的领域也不断的扩大;另外是在信访的主体方面呈现出的多元化,信访主体已经从过去农民和企业职工向着城市居民和民办教师等弱势群体进行发展

  不可否认,涉诉信访的产生,其成因具有多样性,有个别办案人员办案、裁判不公;有个别案件的实体处理或程序上存有瑕疵;有个别办案人员互相推诿扯皮,拖延时间,处理问题不及时,导致最佳裁判或执行时机丧失;还有个别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态度横冷生硬,本应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却与当事人发生争吵,导致矛盾转移到自己身上等等。但也有一些涉诉信访的产生,原因不在于法院环节,虽然案件最终做出裁判,但事情依然得不到解决,或者说判决宣判后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更激烈的信访。

  (三)诉访分离及分类处理

  纵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多自案件立案审理之初就开始,部分延续至审结执行,极端者直至二审、再审诉讼程序结束之后仍不休不止。法官的精力是有限的,工作的重心是审理案件。如果审理案件伴随着不断的汇报、接待、化解等,任何法官将“哀莫大于心”。将涉诉信访事项中诉与访予以明确区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作为诉类事项办理;对政法机关依法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定救济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以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信访条例》处理的信访事项,作为访类事项处理。在现实中对涉诉信访多头管理、多头通报,承办法院疲于汇报的现状,区分诉、访意义在于分类处理,把承办法院、法官真正从应付所谓信访通报中解脱出来。可以参考的操作方式是,如果信访人信访的案件未走完法律程序,则党政信访管理部门一概不予登记,不要求汇报,直接批转至承办法院依法继续处理。案件在审执程序中就被要求汇报也极大伤害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对于已经走完所有法律程序的涉诉信访,党政信访管理部门会同法院确定该信访案件正确与否后,作为访类事项予以登记化解。如此分类处理,承办法院、法官才可以集中精力化解真正涉诉信访案件,而不是在审执案件的同时还要不断汇报本不应汇报的案件进展情况。

  (四)涉诉信访报道中媒体的功能

  一直以来,社会上包括我们的党政领导中有种看法,如果没有冤屈,谁会信访?诚然,信访不会无缘无故,信访人认为处理不公才会信访。但是是否所有的信访案件都是处理不公?特别是重访、缠访的案件,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信访人不屈不挠信访?现在社会上暴戾之气日渐严重,反映到虚拟空间,网络上但凡出现涉诉信访报道跟帖几乎一边倒斥骂法院、骂法官。在人民的国家中,访民作为人民的一员,作为被国家权力管理着的弱者一方,便矫揉起来,带着天然的正义制高点质问国家机关。在双方的博弈中,媒体乐于注意弱者如何被哪怕一丝一毫的不公正对待,而其要求是否合法合理从不是媒体关心的焦点。但是笔者关心的是,媒体为什么不对该案中信访事件予以全面曝光?信访人为什么要通过职业访民策划信访?信访人信访要求合法合理吗?即便如此,对职业访民的打击宣传仍然很不到位,广泛度远远不够。所以,媒体特别是国家媒体更应该客观全面广泛报道涉诉信访案件,让法院处于舆论监督之下,也要让信访人处于大众评判之中。

  三、涉诉信访化解法治化措施

  (一)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化解涉诉信访案经验

  首先建立完善信访信息平台。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统一信访信息平台,记录信访案件办理进度,有效防止多头、重复办理,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同时,专门开辟信访材料提交、信访案件查询通道,方便信访人及时查询信访办理情况,缓解信访接待压力。

  其次严格落实信访首问负责制。对院领导接访实行首问负责,由第一接待人为信访第一责任人,对所接访案件的处理负领导责任,坚持做到“谁接访,谁负责”,确保对初信初访群众做到接待咨询到位、化解处理到位、督促反馈到位,从源头上预防重信重访案件的产生。

  第三树立实质性化解的理念。涉诉信访工作的核心是解决问题、疏导思想,要彻底转变应付式处置的理念,积极主动剖析信访人的诉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于一时无法解决的信访诉求,通过法律释明,争得信访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缓冲对立情绪。

  第四建立信访终结程序。涉诉信访终结是对信访事项的最终复核处理,应当具备终局性。为增加信访终结结论的公信力,阿克苏中院组建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组成的评议委员会参加信访终结听证会,由评议委员会对信访事项作出评议结论。信访程序终结后,信访人仍“闹访”、“重信重访”的,按无理上访处理,法院不再接待受理,有关部门接待后也不再批转、督办,以确保终结结论的权威性。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优化策略实施

  第一,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进一步完善要能够从多方面进行实施,从大的环境下要能够在信访法进一步的构建和完善,这也是保障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解决的有效法律依据。从具体措施实施上来看,要能够将信访法得以完备制定,并规范包括涉法涉诉信访在内的信访活动,调整信访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范化,这就需要通过中央进行专属立法,只有在信访法的作用下才能够顺利的将信访活动工作得以开展。

  第二,对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进行规范要能遵从相关的立法原则及明确权责,要遵从发挥信访功能的原则以及法治原则和正视信访矛盾的原则等。对信访权的明确主要体现在信访提请权利以及受到保护的权利,办理信息的知情权梨以及得到公正处理的权利等,而在信访人的义务方面则主要有真实性义务以及遵守法定程序义务和有序信访的义务等。只有在这些方面得到了遵从才能够更好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相关问题。

  第三,要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相关问题进行客观的评价,这就需要对涉法涉诉信访树立新的理念,处理申诉信访要依法进行实施和严格的依法办事。将信访工作的正确姿态进行树立也是重要的理念,要能在忧患意识上得以有效增强,相关的工作人员要能够对自身的工作得以加强,能够正确的进行引导和帮助信访人员所反映的问题,从而主动化解矛盾。

  第四,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也要在审判监督的功能方面得以完善,这就要从立法上对三大诉讼进行完善化处理,从根本上将申诉难的问题得以解决,还要将执法监督进行进一步的强化,从而构建质量保障机制,要能从源头来预防以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从具体的措施实施上先对内部的监督进行强化,构建全面的管理监督考评网络,并在监督过程中对执法的监督加强,这样才能够确保获得公正高效的办案效果。

  第五,对工作机制要能得以有效创新,并从多元化的角度进行化解信访难的相关问题,要能以多形式的方式来开展信访工作,构建信访风险评估预防机制,把各类的信访案件归入到信访风险全程评估当中,针对一些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和比较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针对性的对其实施风险评估。与此同时也要能够对听证会以及质证会的相关形式得以利用,将执法的办案质量能够最大化的进行提升。

  第六,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要重视对源头的治理工作,这样才能够将实际的问题最大化降低,从源头的治理层面将信访终结制度取消,并构建以及完善申诉和申请再审工作机制。要对审判制度积极的进行改革,把上诉审理方式改成开庭审理。在法治的宣传工作上要能够进一步加强,培育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同时也要能在教育疏导层面加强,从而有效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涉诉信访化解法治化建议

  区分涉诉信访案件中的错误与瑕疵,不掩饰不包庇坚决分类纠错处理。明确执法错误和执法瑕疵的认定标准。涉诉信访走向法治化首先要求法院实事求是处理信访案件,错误的坚决纠正,要给信访人真诚道歉,还其“迟来的正义”;瑕疵的及时补正,耐心解释征得信访人理解。信访管理部门也要正确对待涉诉信访中的瑕疵,不夸大问题,不纠结细节,善待法院法官,全力做好信访人思想工作。对承办法官责任当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涉诉信访案件公示制度与违法信访人处罚制度结合,公开公正处理非正常信访人。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当阳光化,涉诉信访亦应如此。可以定期在法院大厅、公示栏等公开场所,对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公示,包括法院处理情况、信访人信访诉求,交由社会评价。对无依据、无理由、无政策,为达到个人目的缠访闹访的,对信访案件查清后进行公示并对其处罚,以达到对无理信访者震慑教育的目的。引入信访第三方介入机制。对情况复杂案件,可以采用第三方参与公开听证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众代表、信访人亲属共同参与听证,通过举证质证,辨明事实真相。针对个别情绪较为激励信访人员,探索引入心理咨询师辅导机制,现场以较为平和的心态和旁观者的角度对信访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帮助评析矛盾化解纠纷。

  总而言之,针对现阶段我国的涉法涉诉信访的相关问题探究,要能够和我国的国情发展相结合,积极的了解基层的情况,并针对性的采取处理的措施和方案。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面对新的发展环境下,要能从全面性的角度出发,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这样才能够最大化的将实际问题解决。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要能够充分的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原则,要能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结合,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促进作用。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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