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 团
区分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
中国公益之声讯 据新华网 记者:民政部出台《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和《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这对推动网络慈善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杨团:首先,积极意义体现在划清了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关系。网络实质上是一种工具,因此,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从主体和目的而言都是不同的。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募捐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来募集财产的活动。所以慈善募捐是一种组织化的活动。慈善组织可以利用网络进行募捐,这种募捐主要是指陌生人之间发生的行为。而个人求助是个人化行为,向亲友或单位求助,求得个人或家庭解困,这类行为属于守望相助、邻里相助,是熟人之间发生的行为,互联网在其中的作用只是充当发出信息的工具。过去没有网络的时候,信息传播的范围较小。网络技术发展之后,信息传递就不仅限于熟人社会,因为网络本身的传播特点为陌生人之间也搭建起沟通交流的桥梁。因此,这类筹集募捐的行为也从熟人世界转换为陌生人世界,不仅限于邻里守望相助的范畴,而且具有了公开发布的性质。同时,慈善法中明确规定,法律调整的主体是慈善募捐不包括私人求助,只是在慈善法第三条承认个人可以发起慈善活动。因此,慈善法虽然对二者进行了区分,并且进行了十分详细的慈善募捐规定,然而事实上,大众对于个人求助、网络求助和慈善募捐的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人们普遍认为,只要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的行为都属于慈善募捐。
要通过技术手段将个人求助和公益募捐区分开来,因此,民政部发布这两则行业标准的第二个积极意义在于明确了区分二者的技术规程。技术规程中规定政府授权给13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这些平台只能给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发布募捐信息,不能为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组织发布信息,而个人就更不具备资格享有提供慈善募捐信息发布的服务。这个技术规程具有权威性,个人是不可以通过平台发起慈善募捐的,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也不可以发布慈善信息。因此,这个技术规程以更为具体的方式规定了这类问题,使大众意识到只有通过这13家平台发布的募捐信息才是合法的,个人求助应当先找到慈善组织,将求助信息纳入到慈善组织的体系化运营之下,再进入13家募捐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第三个意义在于维护了捐助者自身的意愿,使捐赠者受到法律有效保护,而不给那些以慈善名义行诈捐骗捐之行为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而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公信力。
厘清公益私益规范市场秩序
记者:新规明确提出“个人不得在网络募捐平台上发起募捐”,这是否意味着今后个人不能再通过募捐平台或朋友圈公开求助?应如何解读?
杨团:这里提到的网络募捐信息平台是指经过认证的13家平台,这并不意味着今后个人不能再通过募捐平台或朋友圈公开求助,也不意味着个人通过其他平台求助是不合法的。公开求助是一种个人权利,这种权利是慈善法所不应当禁止的。因此,个人在朋友圈求助或转发相关信息,或通过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在法律上是不受禁止的。但法律上明确的一点是,这些行为都不属于慈善募捐。
记者:明确“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会产生哪些深远影响?
杨团:最主要的影响就是公益与私益的领域得到了明确划分。中国人的传统是公与私的界限划分不够鲜明。很多不法分子进行诈捐和骗捐利用的正是中国人“私”连带而成为“公”的传统伦理观。因此,为了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将“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进行明确划分,是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的必要和必须之举。同时,通过明确划分才能真正维护市场秩序。民政部此次出台新规明确公域和私域的界限,厘清公益和私益的分别,应该说是为进一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起到良好的作用。
网络募捐平台承担哪些责任
记者:民政部根据慈善法的相关授权规定,公开遴选了首批13家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这些平台在运营中需承担怎样的责任?
杨团:平台的第一个责任就是依法甄别具有慈善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他们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提升这些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第二个责任是,作为互联网募捐信息服务行业,这些平台必须遵守网络安全管理规范,保证信息安全,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募捐环境,树立起良好的行业规范。第三个责任是做好传播。也就是指这些平台不仅要提供技术上的服务与支撑,更要在平时做好类似区分“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的知识传播,“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对接,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即如果个人希望通过平台进行求助,而平台审核后认为是可以发布的,平台应当主动帮助个人与符合慈善募捐资格的组织进行对接,然后由这些组织实施具体的募捐行为。也就是说并未完全禁止个人求助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的可能,而是对这类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了监管。
个人网络求助行为怎样规范
记者:当前网络求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规范形形色色的网络求助行为?
杨团:首先,要做好对大众的宣传工作,不仅要用法律条文来讲,更要用切实的案例去警醒、教育和普及。要向大众明确慈善法调整的对象不是个人求助,而是慈善组织具有体系化的募捐。
其次,要向大众明确,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监管,而是由民法进行调整。例如救助者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发布信息掩盖事实,这就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行为。一些不法分子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筹集大量款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就触犯了刑法。个人募捐很容易产生社会弊病,因其难以被全面监管而缺乏应有的监督。因此我们应当通过慈善组织募捐的方式来规避监管中的漏洞和风险。如果不进行有效规避,目前这个风险是全社会和政府在共同承担,而非某一个捐赠者或求助者承担。这种风险是一个公共性问题,尤其在互联网时代,这种风险也并非均等承担。如果个人求助短时间内无法与慈善组织建立有效对接,处于困境无助之中,这时社会应当对其给予多途径的帮助。因此,发展社区基金会、建立社区互助机制,包括发展机构单位内部的互助金,无论城乡都应当实现一种制度建设和机构运营。
记者:长期来看,网络慈善与网络求助之间应该建立怎样的关系?
杨团:网络救助的本质就是“个人求助用网络”。当今时代互联网为求助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技术方式,把技术与组织结合起来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个人总是要在社会中生活,无论是城乡亦或是单位企业,社区和单位帮助与支撑个人,属于熟人社会之间的守望相助,天然便带有熟人之间的监督审查机制,自然比社会上陌生人之间的联系牢靠和容易许多。因此应当把社区组织和单位基金建立起来,但对于拨款救助应当进行合理分配和严格限制。如果捐款已经帮助到个人,实现其效益,剩下的款项就不应当以赠与方式交给个人,而应当留存在社区的基金会或单位的救助金等组织内部,以便未来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个体。因此,个人与组织在慈善活动中的位置是不一样的,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好心人上当受骗,使善款发挥最大效益,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冯一帆) 责任编辑:guanliyu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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