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讯(通讯员 康力)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大会将审议并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
这次宪法修改,是对国家监督制度的顶层设计,必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宪法基础、产生重大深远影响。目前,我国反腐败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反腐面临的挑战,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不力,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不够,这些都是对国家监察体制进行改革的必然。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人情大国,解决问题习惯按“情理法”顺序“出牌”;要走“法治反腐”之路,就必须强化法治思维模式,习惯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过程中具有很强的法治观念,法治原则、法学原理、法律制度、法律方法,强化反腐的法治思维,就是要将依法治国要求贯穿于反腐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预防和惩治腐败,不断提高反腐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要打好惩贪治腐、正风肃纪、刷新吏治持久战。就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工作,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健全法规体系、规范执纪行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真正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从“查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个方面严起来,把纪律变成现实的、无所不在的约束。要推动工作关口前移,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盯住“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现象不放,动辄则咎。
反腐败法律制度执行到位,达到预期的效果,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的重要保证。要切实解决法律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必须提高国家监督制度的权威性、执行力,把立法、执法、监督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要确保国家监督制度操作性强,有效管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反腐败法律制度备案、评估、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国家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和解决反腐败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执行国家监督制度不力、变通和规避国家监督制度的行为。对目前反腐执法工作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选择性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不严格执行反腐法规制度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点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包括追究疏于教育、管理不善、督察不力、查纠不力等责任。
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专门工作机构,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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