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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市:征地拆迁乱象惹民怨

时间:2013-03-08 10:25:00  来源:新浪  作者:佚名
导读: 在城市化进程中,棚户区的改造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城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拆一补一”政策被恶意隐瞒  

    在城市化进程中,棚户区的改造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城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

  “拆一补一”政策被恶意隐瞒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村一队的车延星、 车延山、王亚芬等村民向记者反映,2010年初,在富强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该队2308.815亩土地征收补偿款被截流挪用。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文件中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 “拆一补一”的重要规定被恶意隐瞒,强迫被拆迁户执行货币补偿方案。

  2008年7月18日,大庆市人民政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文件】制定了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庆政发(2008)10号文件】和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庆政发(2008)11号文件】。这些文件的内容规定: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和被拆迁户安置。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的补偿方式……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依法评估确定。各区在招商或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将上述政策和条件作为主要内容之一。

  可是,在大庆市让胡路喇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4月3日和4月12日制定发布执行的《富强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富强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条款中,将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的规定被恶意隐去,剥夺了被拆迁户的房屋产权调换权,强迫被拆迁户执行货币补偿方案。

  因为富强村改造建设后的楼盘市场出售价格为5000---7800元/每平方米,强制执行拆迁货币补偿方案,补偿给村民的评估价仅为637元---1800元/每平方米。如果房屋拆迁执行 “拆一还一”的补偿政策,开发商将会失去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官商勾结,只能违规违法运作,使得地方社会出现了一系列不稳定的现象。

  2308.815亩土地补偿款被截留挪用

  从2008年起,地方政府分四个批次{【黑政土(2009)第197号】、【黑政土(2008)第183号】、【黑政土(2008)第96号】、【黑政土(2008)第3号】}将富强村一队仅有的土地计153.921公顷(2308.815亩)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村主任王某伙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暗箱操作,将这些土地全部征为国有后出让。土地出让后,征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只有百分之五发放给了村民,剩余部分被截留挪用。根据村民的反映情况显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造假虚报土地补偿资金、合伙骗取瓜分征地补偿款、耕地按照荒地报批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于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但是,土地被征收出让后,征地补偿安置费既没有发放给失地村民,也没有给失地村民上保险。

  据村民们反映,该村失地农民已陷入了投资无钱、打工无路、种田无地的困境,大多数失地农民生活已经失去了保障。这种以牺牲农民的生存利益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作法,只能激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这里将成为一句空话。

  大庆市有关部门对上述事件将如何处理,百姓的利益是否能得到维护?我们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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