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黑龙江省五常市安家镇双喜村村民反映,称本村村民孙志(别名:孙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办公楼和库房,虽经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但至今被占用的土地仍未恢复原貌。对此,记者实地进行了调查。
国土资源局:我局依法已对非法占用土地者进行了处罚
2018年2月2日,记者在知情人的带领下来到了安家镇双喜村南孟家屯南,看到确有大片土地已用栅栏围起了院墙。院墙里建有两层楼房一座和库房或是厂房数间,大门口左侧墙上“五常市孙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十四个大字极为醒目。
在五常市国土资源局,记者从该局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五国土行政处罚字[2016]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得知,五常市国土资源局针对法定代表人为孙志的五常市孙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占用农田违法建房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调查。经查,孙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2016年10月,未经批准在安家镇双喜村南孟家屯南侧建二层办公室和库房的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2月27日依法向孙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由于孙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根据《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孙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425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基本农田;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面积183平方米的办公室及建筑占地面积533平方米的库房,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2425平方米的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195平方米的一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合计:48325元)。决定书同时载明,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据五常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关鲲鹏大队长介绍,五国土行政处罚字[2016]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五常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申请资料不充分要求补充,但五常市国土资源局至今未将补充材料递交法院。
安家镇党委书记:孙志的行为因法院没有判决不能认为其违法
为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记者见到了五常市安家镇党委书记艾大勇和镇政府何岩镇长。
何岩镇长告诉记者,他们在孙志2016年平整土地准备建房时就已经发现了,也进行过制止。因为镇里没有那么大的权限进行强制措施和强制执法权,制止不住只能上报给市里部门。当时他们向五常市建设局、五常市国土资源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进行了汇报并进行联合执法查处,但在这个查处的过程中,孙志的房屋就建设完毕了。
艾大勇书记不但附声赞同何岩镇长的说法,而且还认为孙志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行为,由于法院没有判决,现在就不能说孙志违法。
法律专家:被处罚人占用耕地建房之行为显属违法
就上述事实,记者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相关法律专家。据张教授讲,五常市因五常香米而闻名。在这样一个盛产高品质的香米之地,竟发生了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且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至今未将土地恢复原状的事件,着实令人吃惊。
张教授还讲到,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的行为。《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依据条例规定,五常市孙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其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志,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擅自占用基本农田2425平方米、一般农田1195平方米建造办公楼和库房。对此,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被处罚人占用农田建房之行为显属违法。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第五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耕地保护巡查,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本案中,作为五常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安家镇政府,应当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确实各尽其责,加强土地保护巡查,签订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而不是对违法事件推诿和懈怠。尤其是对五常市孙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违法占地行为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查处,并且在查处违法占用农田建房过程中,使房屋建设完毕,尽管国土资源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至今未能执行,无形中决定书成为了废纸。
至于安家镇党委书记艾大勇“孙志的行为因法院没有判决不能认为其违法”的说法更是严重错误。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国土行政处罚字[2016]071号载明:“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况且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怎会有法院的判决。
值得思考的是,既然五国土行政处罚字[2016]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被法院退回补充材料,但五常市国土资源局并未补充提交,致使大片农田至今没有恢复原貌,尤其是安家镇党委书记艾大勇竟不认为孙志违法,这其中是否存有“猫腻”,有关人员是否涉嫌渎职。对此,记者将追踪报道。
另据消息称,2017年12月28日在五常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五常市人民政府市长张英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经济的增长点、五常大米的增长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调减玉米17.2万亩,调增水稻8.6万亩。但愿张市长的政府工作报告能够顺利走出市府的围墙。(文昌)
原文链接:http://www.dzshbw.com/news/2018/guandian_0205/105636.html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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