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夏津县检察院适用新的证据标准,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不予批准逮捕。这是该院适用新刑诉法成功办理的又一起案例,也是对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的细化。 2013年1月26日,该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受害人被钝器致脑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时生命垂危,后抢救及时挽回生命。案件受理后,受害人的亲属情绪激动,对受害人无辜受伤表示极大愤慨,坚决要求依法批捕,严惩打人者。经阅卷提审,三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真诚悔罪,提出愿意赔偿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用,保证到案应诉,请求检察机关代为调解。按照新《刑诉法》中细化逮捕条件要求,三犯罪嫌疑均无前科,系当地人,双方本无恩怨,证据己固定,如果能达成刑事和解,能够避免逃跑、毁灭证据等五种“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具备无逮捕必要条件。该院打破原有的重伤案在批捕阶段受害人尚未治愈出院的情况下不予调解的做法,积极为双方搭建刑事和解平台。后经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受害人的合理诉求得到保证。该院依法出具不捕决定书,并将不捕理由说明书送达受害人。该案的成功完结,既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又缩短了嫌疑人回归社会的时间,最大限度地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受到当事人双方一致好评。(王琰琰 张晓彤) 责任编辑:xin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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