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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女子与一男子争执 致男子重伤

时间:2012-12-08 19:26:00  来源:法治周报  作者:任万民
导读: 在壮汉与弱女的纠纷中,多为弱女受伤。但事情也有例外。弱女包小妙口角纷争中就将壮汉王大力打成重伤,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王大力各项损失43584.17元。 2012年6月16日凌

     在壮汉与弱女的纠纷中,多为弱女受伤。但事情也有例外。弱女包小妙口角纷争中就将壮汉王大力打成重伤,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王大力各项损失43584.17元。

     2012年6月16日凌晨8时许,王大力与包小妙在和静县汉王府酒店209房间附近走廊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包小妙先用空啤酒瓶击打王大力头部,在啤酒瓶破碎后又用破碎的啤酒瓶将被害人腹部捅伤后逃离新疆。经和静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2年7月29日包小妙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获归案。包小妙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2年7月11日,经和静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王大力因外伤致腹腔和血约600ML,胃壁破裂,并做腹部探查术,构成重伤。2012年11月9日,和静县人民法院委托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受害人所受伤残程度为十级。

     王大力受伤后就诊于和静县医院,住院14天,产生医疗费15291.22元,误工费4664元(106元×44天),护理费1484元(14天×106元),伙食补助费350元(25元×14天),营养费725元(25元×29天),交通费278元,鉴定费660元,受害人伤残评定为十级,产生伤残赔偿金31028元(15514元×20×0.1),以上共计54480.22元。 

      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包小妙持械伤害他人,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受害人王大力受伤产生医疗费及各项费用54480.22元,因受害人与被告人在酒店走廊内互殴,受害人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包小妙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43584.17元。为保护他人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包小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包小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大力各项损失43584.17元。(文中均为化名)

(任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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