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董集司法所借助“大调解”格局深入开展的时机,不断探索创新,深入结合农村实际情况,逐渐摸索出一套适合在农村地区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以“法在先、人为本、重调解、情为牵”为方针指导,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实处,为维护农村地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垫定坚实的基础。
“法在先”。董集司法所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开展进行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掘和发挥各级调委会的潜力及作用。司法所每月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人民调解实务》的视频课件和讲义,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并注重在调解过程中法律法规的灵活运用,努力提升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人为本”。 董集司法所注重在调解工作中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力争取得既调解了个别矛盾纠纷,又教育了一片群众的社会效果。调解中深入村居社区,在百姓家门口说事,在群众中间拉理,倾听群众最真实的意愿和想法,从群众的角度出发,切实为百姓解决烦心事。
“重调解”。凡事以调为先,发现矛盾主动排查,出现纠纷以调为先。注重调解的方式和方法,能调解的不用出村居,能化解的不用出乡镇,本着以调为先的原则,董集镇司法所每月能排查纠纷20余起,化解纠纷30余起,且基本都化解在村居内,保证了农村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情为牵”。除了在调解中灵活运用法律法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长期的调解实践中,总结了一套适用于农村调解的方法。农村的矛盾和纠纷多半是因为利益产生冲突,在调解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感情牵头,结果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邱胜卫)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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