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风云”。郝彻(化名)开着自己的货车在某工地干活挣钱,突遇暴雨,随即山洪暴发,泥石流将货车冲翻,货车多处损毁。郝彻的货车在某保险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该支公司仅赔偿了一部分损失,剩余31067.37元损失,经郝彻起诉,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某支公司向郝彻赔偿。
2012年7月24日,郝彻的新M34XXX号货车(营业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为280000元,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为2012年7月25日至2013年7月24日。2012年7月28日郝彻驾驶该车在和静县阿拉沟干活。郝彻将该车停在阿拉沟与鱼儿沟交界的路边,山上发洪水将该车冲走埋在泥沙里,造成该车多处损毁的事故。郝彻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报案后,财险某支公司协调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托克逊县支公司出现场勘查,并联系车辆来施救,在托克逊县二轻修理厂对该车进行修理。郝彻支出车辆施救费15000元、配件费82456元、修理费15000元,共计112456元。车辆修复后,郝彻将理赔材料提供给财险某支公司,该公司给郝彻支付81388.63元费用,剩余的损失未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郝彻便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支付剩余损失31067.37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人民保险公司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原告的新M34XXX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在保险期内该车因山上突发洪水,被冲走埋在泥沙里,造成该车多处损坏的保险事故,符合《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的范围,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该车辆被洪水损坏,原告支出施救费、配件费及修理费共计112456元,不超过车辆损失保险金额280000元的限额,故被告应当足额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81388.63元,剩余的损失31067.37元(112456元-81388.63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1067.37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遂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原告郝彻车辆损失31067.37元。(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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