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东昌府区法院判决一桩摩托车撞人逃逸案,被告张某在一个月前,驾驶摩托车将人撞伤后弃车逃逸,张某因在该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判赔偿64万余元。
5月12日,李某与司机白某驾驶一大型货车沿市区卫育路由南向北行驶,在一物流公司门前将车停放于机动车道内。两人下车装物品时,张某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至此处,与货车及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发生事故后,张某弃车逃逸,李某被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中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司机白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9万余元。
面对巨额赔偿金,张某欲哭无泪。被告张某称,他目前没有生活来源,但愿意今后努力打工赚钱赔偿原告损失。面对张某愿意赔偿的态度,李某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64万余元,司机白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2万余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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