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骑摩托车抢夺、抢劫路人手机,作案4起后被抓获。一审获刑十年后,许某不服,认为仅作案4起,且认为其中3起应是抢夺罪,不应该判这么重,遂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移交合肥市检方审查起诉。
据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7月16日15时,许某骑摩托车在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附近,见被害人查某某一边走一边拿手机正在打电话,遂趁其不备,从其背后将其苹果手机夺走。同年7月17日14时许,许某以同样手法在合肥市宿州路抢走李某某苹果手机一部。
当天16时许,许某在北含山路附近试图抢走路人石某某的手机时,被石某某用手将手机打落在地。同年7月31日21时许,许某在合肥市临泉路抢夺路人蔡某某手机一部。
一审法院认为,许某的前三起犯罪行为均构成了抢劫罪,第四起行为构成抢夺罪。根据法律规定,抢劫次数达三次以上,起点刑是十年。一审法院判决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刑期十年零六个月。
许某提出上诉,其认为,自己的前2起犯罪行为也属于抢夺罪,因此,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目前,该案已移交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凯)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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