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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样子货”:或难执行或不见执行

时间:2013-07-10 16:02:14  来源:人民网  作者:吴楠
导读:7月1日,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其中“常回家看看”法条持续引发网友讨论,“法律只是样子货”的评论不绝于耳。

  那些不见执行的

  纸老虎代表:中国式过马路

  从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到198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再到2003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红灯停、绿灯行”都是“常识”。

  然而这个近60岁高龄的法条,却从来没有得到它应有的尊重,并由此衍生了“中国式过马路”一词。2013年,全国范围开展针对“中国式过马路”的集中执法活动,然而这一活动难言“成功”,与执法警察讨价还价,无视警察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面对这只纸老虎,有些人还真是嚣张的不得了。

  “对中国式过马路累进制罚一个试试”

  甘元春: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可以有一个区分,涉及公权的法律,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有影响的事情,应有更为严格的执行。例如“中国式过马路”,这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会影响到很多人的安全,交通的效率,在这方面,我们过去常常“选择性执法”,今后应该一碗水端平。例如酒驾问题,曾经酒驾的查处也不严格,在酒驾入刑、执法严格后,酒驾行为大量减少,交通安全得到保障,可见严格执法并非不可行,而且非常有效。反过来,“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是因为我们的惩罚还不够严厉,执行还不够彻底,如果我们使用累进制罚款,第一次闯红灯罚10块,第二次罚100,第三次罚500,相信很快就能改变人们错误的习惯。

  岳屾山:法律规定无法执行无疑会对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法律为什么无法执行?是不是真的无法执行?这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实际上,我们国家的立法过程还是比较完备的,尤其是一些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立法机关在制定的过程中都是慎之又慎的,大多经过很长时间的调研,并且对外还要数次征求意见、立法机关内部还要数次审议,应当说无论是国情、相关各方的利益都是有充分考虑的。

  如果是不具备可操作性,那是立法的过错,但实事求是地讲现在这种情况越来越少了;如果是执法机关执法力度不够、选择性执法,那属于执法不严的问题,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但如果说无法执行是因为老百姓拒绝执行,那就要看什么原因拒绝执行,什么人去拒绝执行。

  那些无人伸张的

  纸老虎代表:带薪休假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通过并实施。带薪休假、同工同酬等条款,再次成为社会焦点。

  “带薪休假”不是纸老虎,只要劳动者拥有证据上诉法庭,可谓一告一个准,但由于劳动者担心被辞退的心理,《劳动合同法》中的种种条款,一向被视为无人伸张的“君子协定”。不按照法律执行的企业,既不用担心被劳动者告发,也无需提防相关部门的检查,这样的法律,难道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我们的社会管理水平配不上立法规划”

  岳屾山:所谓“无法执行”的法律,有的并非无法执行,比如说“同工同酬”、带薪休假,现在相对规范的单位大都已经按照规定执行了,没有执行的,员工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进行救济,所以说所谓的“无法执行”要看为什么无法执行。

  由于法律是通过公权力对利益进行分配,所以无论什么样的法律都必然会受到“一部分人”的抵制,但这时不应盲目地想当然地怀疑法律,应当看这一部分人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如果说确实立法有问题、不合理,那需要立法机关反思,并通过法定程序对立法内容进行修正,及时更正;但如果说立法没有问题,仅仅是由于一些人素质低、品质差,以自己个人利益的得失为标准有法不依,如果所谓的“民意”、“国情”是指这些,那我认为需要反思的当然不应该是立法者,而应当是守法者。这就需要我们全社会都应当提高法律觉悟、增强守法意识。

  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出现执法不力的情况,要从几个维度来看。

  首先,立法要体现民意,但民意与法律的可操作性就可能产生冲突,这种冲突来源于国情、执法技术、行政手段等等。理想的立法,应该是既可以体现民意,又有可行性。但理想是很难达到的,从目前来看,这两点的平衡体现不够。

  我国立法主要以民意为主导,这是多年来的一个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立法”的问题凸显出来,这个问题首先要从立法过程加以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做更多的调研考虑,在立法过程中就了解现有的技术、人力、经费,能否满足执法的要求。

  另外,我国立法目前确有超前的问题,现在社会上的一些问题,大家觉得应该通过立法去解决,但实际上我们没有相应的执法能力。管理手段等都跟不上,比如禁烟、禁犬,虽然公众能够理解这些法律的初衷,但我们根本无法执行,由于宣传的缺位,民众对于这些法律了解也不够,这样的问题并不是刚刚出现的。

  立法而无法兑现,久而久之就会使法律的权威减弱,成了“中国特色”。所以我们要从立法规划上就有所改变,不要总是一味地“向国外学习”,学习多了,就变成了脱离现实,要正视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实,尽量让法律与社会管理水平相匹配。

  此外,法律的制订也要全盘考虑。例如“常回家看看”,这本身是体现老百姓意愿的一条法律,但是它的提出能否兑现?一家三口,要看双方父母,那他们怎么去看,什么时间去看,单位能不能给假,回老家看望父母,孩子上学又该怎么办?不是说光定一个“常回家看看”的原则就完了,这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落实。(主笔 吴楠 插图 宋溪)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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