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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盗窃二十三次 判九年罚六万

时间:2013-07-24 09:48:09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刘复兴
导读:无不偷(化名)对偷窃钱物已习以为常,顺了东家摸西家,在半年内的时间里,盗窃达二十三次,盗窃物品总价值7.5万元。经新疆若羌县人民法院审理,无不偷涉嫌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吃贯嘴,拿贯手,跑贯腿”。无不偷(化名)对偷窃钱物已习以为常,顺了东家摸西家,在半年内的时间里,伙同跟着偷(化名)、特爱偷(化名)合伙盗窃达二十三次,盗窃物品总价值7.5万元。经新疆若羌县人民法院审理,无不偷涉嫌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跟着偷涉嫌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特爱偷涉嫌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10月,若羌县公安局在侦查时发现被告人无不偷存在重大嫌疑,遂在其出租屋中将其抓获,被告人无不偷如数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供述出同伙跟着偷和特爱偷,其二人当日被抓获。2012年7月至10月间,无不偷及其同伙先后在若羌县盗取手机4部、照相机2部、笔记本1台,以及玉器、金饰品、香烟、电缆、农机配件等物品。无不偷在若羌县范围单独盗窃十一起,参与盗窃十二起,涉案价值57143.56元,跟着偷参与盗窃十二起,涉案价值9801.06元,特爱偷参与盗窃三起,涉案价值8056.06元。

  在法官审理时发现,无不偷在2001年10月,因犯盗窃罪曾被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10月,因减刑提前释放。特爱偷1990年6月,因盗窃罪被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6月刑满释放,2002年8月,又因犯盗窃罪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08年6月23日因减刑提前释放。

  经若羌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无不偷、跟着偷、特爱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物,其中无不偷达到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无不偷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应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无不偷属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跟着偷达到数额较大,鉴于被告人跟着偷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酌情从轻处罚;特爱偷达到数额较大,鉴于被告人特爱偷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应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包海民属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若羌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复兴)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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