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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务派遣二年 “社保金”谁来缴?

时间:2013-08-01 11:16:0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氧压工王丽丽(化名)经众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指派到金特公司工作两年整,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均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她一纸诉状将上述两单位同时起诉到法院。

   氧压工王丽丽(化名)经众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指派到金特公司工作两年整,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均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她一纸诉状将上述两单位同时起诉到法院,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众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王丽丽缴纳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众疆公司与金特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众疆公司派遣员工到金特公司工作,工作期间金特公司给员工发工资。2011年3月王丽丽与众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众疆公司派遣王丽丽到金特公司工作,工作为氧压工,期限为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截止2013年3月众疆公司未给王丽丽缴纳社会保险,众疆公司于2011年5月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为王丽丽缴纳了部分农民工工伤险,2013年4月8日王丽丽离开金特公司,2013年4月23日王丽丽和众疆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因社会保险协商无果,2013年4月王丽丽向和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后来,王丽丽将众疆公司、金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缴纳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的社会保险。

  被告众疆公司辩称:众疆公司于2011年5月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为原告缴纳了农民工工伤险,未缴纳社会保险。被告金特公司辩称:众疆公司与金特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原告系众疆公司员工,被派遣到金特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金特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应当向众疆公司主张相关权利。原告要求金特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众疆公司作为派遣单位与原告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派遣单位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工期间众疆公司未给王丽丽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要求众疆公司缴纳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社会保险的请求,证据充分。金特公司与众疆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金特公司与王丽丽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金特公司关于不承担原告社会保险的反驳理由成立。原告要求金特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证据不足。2013年6月24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市众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原告王丽丽缴纳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以社保部门计算用人单位缴纳的金额为准);二、驳回原告王丽丽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市众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10 元。(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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