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6日,帕某与艾某在和新疆静县民政局调解离婚时,其共同生育的女儿艾某某(2005年2月12日出生)决定由母亲帕某抚养,身为父亲的艾某向女儿每月给付生活费250元。今年艾某某监护人帕某向和静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艾某增加女儿的抚养费。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艾某每月平均工资5000元以上。据此,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一审判决被告艾某向原告艾某某每月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该判决送达后被告艾某表示不服并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8月23日上午13时许,该案女书记员下班回家的路上碰到被告艾某。艾某用十分难听话侮辱书记员。下午16时许,被告艾某在办公室、走廊等地追着办案女法官侮骂,严重扰乱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和静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于当日决定将艾某拘留15日。
拘留期间,艾某悔过自新,认识到了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经批评教育并向受污蔑、谩骂的女法官、女书记员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013年8月28日被法院依法解除拘留。(通讯员 任万民 阿孜古丽)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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