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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亲母饿死两女案将庭审

时间:2013-09-17 10:35:32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陈菲
导读:明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南京亲生母亲饿死两女儿”一案。

   争议焦点:

  过失还是故意?

  对于乐某如何定罪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马龙律师。

  记者:你认为乐某的行为会定何罪?

  马龙:乐某同时构成虐待罪、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种想象竞合行为,实践中从一重罪处罚,即只定一个,因此,我赞同检方意见,定故意杀人罪。

  记者: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是?

  马龙:从客观情况说,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幼小的,更是首要义务。子女每天的衣食住行,母亲都要考虑到。因为吸毒等一些原因,乐某离家出走,将孩子放在一种封闭隔离的环境里,没有提供足够的生活用品,孩子没有自救能力,封闭多日,导致孩子饥饿死亡。她明知这种后果的存在,却放任,她构成故意杀人罪。

  记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马龙:两者的区别在于,过失是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而故意杀人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放任。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记者:认定乐某“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理由是?

  马龙:第一,她有抚养保护的义务。第二,对于长时间隔离封闭孩子的行为,她完全可以预见该行为的后果,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后果发生,但她却放任这个后果的发生。

  记者:乐某吸毒,吸毒可能会影响她的辨识力,这是否会影响量刑?

  马龙:这需要有相应的医学鉴定来证明。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她得以轻判的理由。毒瘾发作,它是间歇性的,持续时间相对较短,而且毒瘾发作之前,她完全具备处理履行义务的能力,而她将孩子隔离在家时间较长,无论是隔离前还是隔离后,她清醒的时间也是相对较多的,当她清醒的那一刻,她完全可以回去照顾孩子,可是她没有,直到案发她都没有出现,她不可能一直处于毒瘾发作状态,所以说,她放任了这个后果。再者,吸毒是一种被法律否定的行为。

  据悉,乐某目前已有三个月的身孕,对于这样的孕妇,法院判刑后将会如何执行?新生儿又将如何安置?就此,记者采访了马龙律师。

  记者:身为孕妇的乐某,判刑后如何执行?

  马龙:目前,乐某可以不予羁押,她可以住在家里或者法院指定的地方进行生产。但是,一旦取保候审和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比如说生完孩子、病愈)而刑期未满,则收回看守所羁押或收监执行。通俗地说,乐某在生产结束后,将继续回到监狱服刑。

  记者:新生婴儿谁来抚养?

  马龙:孩子抚养可以交由其他监护人抚养,比如生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上三方都不行的情况下,孩子可以由社区或者村委会抚养。

  南京饿死女童案发生后,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对于未成年人受害案件,应改自诉为公诉,因为儿童不能自己用法律保护自己。完善社区举报机制,只要有人举报,公安就介入调查,只要查明属实,就提起公诉。情况属实即判处有罪,剥夺监护权,将受害儿童交给民政部门福利机构代为照顾。对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相比同类犯罪行为,加重判决。

  建议民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儿童保护,聘请专业社工对于困境儿童进行照顾和心理治疗,不仅仅只有孤儿需要福利院,更多的困境儿童,更多虽有父母却形同没有的儿童也需要社会福利机构的救助。

  建议社区工作者们,更重视社区儿童生存状况的查访,发动居民积极举报问题家庭,及时介入,用社会力量监督家庭。

  一些法律专家还建议,对吸毒人员子女,社区、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不适合做监护人的父母,可积极寻找其他监护人,或者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单位、社区等部门来作为监护人。 (记者 陈菲)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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