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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多车碾轧老人致死案”二审维持原判

时间:2013-11-22 12:08: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杨傲多
导读:四川省成都市“多车碾轧老人致死案”因在被告彭某报案之前已有两辆车先后撞击、碾轧死者曾某,但法院判处彭某承担主要责任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肇事报案责任可减

  彭某在今天的庭审中陈述,其所驾车辆“是从死者身上碾轧过去的”,“是碾轧的胸部”,“我下车后就看到碾轧到了人,还看到他的脚伸了一下”等。

  “该案中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彭某直接碾轧了曾某胸部。”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审判长刘建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刘建敏认为,彭某当即停车报案救治伤者,既是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又是在当前保险制度完善、法律优先保护弱者的情况下,对自身权益的最佳保护。

  刘建敏表示,该案中彭某购买了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险,彭某实际承担不到3万元,且不用承担刑责。

  “若其肇事逃逸,之后被抓获或自首,其在道交事故中将负全责,依法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刘建敏说,那样不但不能减轻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将依合同约定不用支付商业险,其赔偿额就应是28万余元,将是目前赔偿额的近10倍。

  可追偿其他侵权人

  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陈开琦表示,该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彭某与另外两名逃逸人无共同故意和过失,但每个交通肇事行为均独立构成对曾某的侵权,并结合推断的死因认定,说明每个侵权行为均有足以造成曾某死亡的可能。法院以侵权责任法确定彭某与肇事逃逸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符合优先保护弱者,给弱者以及时有效救助、救济的法律精神,也体现法律维护社会平安稳定和谐的作用。

  陈开琦告诉记者,彭某赔偿后,可向其他侵权人追偿,并且一旦逃逸者被抓获或逃逸者自首,彭某就可以行使追偿权。

  记者了解到,成都辖区的温江、崇州、邛崃3个基层法院仅今年审理的逃逸后被抓获或自首的刑案就各有5件,15名被告人或因逃逸被追诉刑责,或依法被从重处罚。其中一名被告人因饮酒后驾车、事发后弃车逃逸、致一死一重伤,虽有自首情节也未被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原告方113万余元。(记者 杨傲多)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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