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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不可取 三人合伙诈骗二十万获刑

时间:2014-01-22 16:01:41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任万民
导读:不义之财不可取,张大、王二、张霄三人以350亩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为诱饵,合伙诈骗钱五200000元,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不义之财不可取,张大、王二、张霄三人以350亩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为诱饵,合伙诈骗钱五200000元,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4月5日,张大(化名)、王二(化名)俩人合伙承包和静县某乡某村某组李三(化名)350亩农用地,并签订为期3年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协议书》。后俩人商议将该承包土地使用权予以出卖,经他人介绍于2012年4月24日与赵四(化名)达成口头土地买卖协议,张大、王二以45万元的价格将350亩土地卖给赵四,当日赵四将买受土地首付款24万元打至人张大之子张霄(化名)农信社账户中。次日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协议时赵四发现张大出卖土地的使用权人是李三,遂要求退款。同年4月26日张霄将24万元现金予以退还。后赵四在取得王二的确认下与张大达成45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由赵四先向张大支付6万元定金,余额39万元在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赵四后支付,如未过户则支付6万元的违约金,后张大将350亩土地交付给赵四使用。张大将骗取的6万元均分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2年5月2日,张大、王二欲再次转卖上述350亩土地,经他人介绍后与钱五(化名)洽谈该块土地出卖事宜,张大自称其为土地使用权人李三,谎称其与王二俩人共同所有的350亩土地出卖,经协商双方达成以45万元的价格出卖350亩土地出让协议,约定首付20万元,余款25万元待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后付清。当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钱五发现张大假冒李三的名称而拒绝签字,张大又谎称李三因病委托其转让该350亩土地,张霄在明知张大、王二有诈骗故意的情况下向钱五保证张大所言属实,钱五基于对张霄的信任便与张大、王二俩人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书》。次日张大向钱五提供该350亩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自拟的李三转让土地委托书,被钱五识破后三人又向钱五出具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保证书。鉴于此钱五依约支付了20万元人民币首付至张霄建行账户内。张霄将20万元取出后交于张大、王二。张大、王二将骗取的20万元人民币中12万元用于归还赵四的土地转让费及违约金,两万元交给王二,余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钱五发现被骗后多次寻找张大、王二俩人,要求返还合同款项未果后报案,和静县公安局经网上追逃将张大抓获归案,王二、张霄经传唤后到案。案发后,张大赔偿被害人钱五人民币9.28万元,王二赔偿钱五人民币11.4万元,并取得钱五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王二、张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合同款200000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大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二、张霄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及保护他人财产不受非法侵害,和静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处判被告人张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张霄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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