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的马女士自丈夫肖某去世后一直与婆婆田某共同生活,对婆婆尽心赡养、悉心照料,现婆婆去世了留有一套房产。马女士来到临邑县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调查得知,该房产为田某的个人财产,田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田某共有四个子女,长子肖某先于田某去世,马女士系肖某之妻,马女士与肖某育有一子肖甲,肖某去世后田某一直和马女士共同生活,马女士对田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田某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因此该房产应由田某的子女和马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又因田某的长子肖某先于田某去世,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肖某应继承的财产由肖某的晚辈直系血亲肖甲代位继承。由于肖甲及田某的其他子女均自愿放弃继承田某的财产并都承认马某对田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田某的房产由马女士一人继承。
经过调查审理,临邑县公证处依法为马女士办理了继承婆婆房产的继承权公证,维护了马女士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杨艳霞)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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