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李某因不满公安机关不准予变更自己孩子的姓名而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这是怎么回事?法官在听了李某的诉求后也是一头雾水。
经过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办案法官才将谜团解开。原来,早在2008年李某与庄某协议离婚,孩子一直跟随李某生活。2014年3月李某突然想要变更自己孩子的姓名,遂向公安机关申请,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公安受理后决定不准予李某变更自己孩子姓名的申请。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向李某释明法律规定: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否则不准予办理。李某在了解情况后,主动撤回了起诉。至此,这场特殊的“官司”得以完结。(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根据公安部(2002)74号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百四十九条均明确规定: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亲生父母的同意,否则不准予办理。(通讯员 安宁)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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