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70岁老太热某驾驴车从乡下到县城,在横过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车老太热某当场死亡,乘坐人麦某、萨某受伤,法院判决死者热某的近亲属在热某的遗产中赔偿乘坐人麦某近万元。
2011年4月4日19时50分许,被告郭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从麦盖提县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10线119公里+420米处时,与迎面而来的热某的驴车相撞,造成热某当场死亡,乘坐在畜力车上的麦某、艾某受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热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在搭载麦某期间未能保障其人身安全,以致在将麦某从乡下搭载到县城的过程中发生了两车相撞自己死亡、麦某受伤的不幸事件,死者热某在此次事件中没有保护好乘坐人麦某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的过错;麦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搭载热某的畜力车可能产生的不安全后果,故其自身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死者热某的近亲属在死者的遗产中赔偿麦某各项损失近万元。
该起事故告诫人们,驾驶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驶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驶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驶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栓系牲畜,以免造成车毁人亡的不幸事故。(通讯员 李伙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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