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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为何故干预胜诉案?

时间:2014-08-24 10:18:04  来源:消费日报网  作者:刘万春
导读:近日,接一群众来信反映:他的名字叫潘是云。说他发明的“静脉滴注空气净化器”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空气净化输液器”的知识产权遭到了侵犯。

   编者按: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近日,接一群众来信反映:他的名字叫潘是云。说他发明的“静脉滴注空气净化器”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空气净化输液器”的知识产权遭到了侵犯。说他在2011年11月21日向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昆明中院一审做出民事判决,判决侵权方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后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后做出终审。明确了云南省楚雄医用公司承认侵犯了他的专利权,因他考虑并谅解企业需稳定过渡等情况,他同意授权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他的专利,使用期限为一年,并支付他一年的专利使用费25万元。楚雄医用公司在一年期满(既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使用他的专利权,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销售、注册空气净化输液器,否则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向他支付违约金80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后来,潘是云发现在法定的即2013年11月2日后至今,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约,依然在销售空气净化输液器。对此,他向昆明中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经昆明中院做出《执行裁定书》,对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做出了强制执行的裁定。对此,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来,经昆明中院多次听证和两次开庭审理,做出了(2014)昆民执异字第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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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是云说,经云南省高院终审明确了法律事实以及昆明中院裁定的违约事实,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省楚雄州政法委提出了相关不真实的企业报告。云南省楚雄州政法委及云南省政法委在没有做任何调查研究,只听一面之词和不了解法律事实的情况下,由云南省政法委向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发出了云政法执函[2014]14号的文件,明显庇护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严重干预了司法的公正审判和正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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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2014年6月27日来到云南省楚雄自治州委政法委,政法委办公室徐(音)良主任进行了热情地接待。自治州政法委的秦(音)书记说,云南楚雄医用公司位于姚安县境内。姚安县在楚雄自治州是个比较贫困的农业县,该县的GDP排在楚雄地区的末几位,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是该县唯一的一家民营企业,经济效益一般。政法委的工作主要是做协调工作,至于楚雄自治州委政法委报送省委政法委的《关于请求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云南省楚雄医用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一案进行监督的请示》的材料,自治州政法委依据的是相关的合法的文书做出的决定。秦(音)书记说,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一没有去做认真调查,二没有去调研事实的真相。在回答记者问报告中说该企业是重点企业,并且有几百个工人是否真实时,秦(音)书记解释说,这方面我们确实没有去调查,不过该企业工人的流动性比较强,农闲时有一百多人,农忙时人少些。当记者问及企业停产的原因和该企业目前的情况时,秦(音)书记表示说这方面他不清楚。

  关于事态的发展,我们将继续关注。(刘万春)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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