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了一起看似简单却颇有玄机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46岁的张某在出具追索自己劳务费欠条时,加盖的是被告某建设集团的伪公章,庭审中,被告以张某所出示的欠条用于证明该公司承担责任的证据是有瑕疵的,印章系伪造,称欠条无效,拒绝支付张某的劳务费而对簿公堂。日前,该院经调查审理,认定张某持有欠条的真实性,虚假公章不影响欠条的法律效力。
去年5月,原告张某至某公司哈密项目部工作,工作岗位为技术员。双方未签订相应合同。该公司项目部按月为原告支付工资10000元。2013年11月27日,陈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张某是哈密项目部技术员,经与张某协商同意,待签证下来,按公司与张某约定的2013年度劳务年薪款额付清。如签证没下来,公司按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劳务年薪余款包括12月工资共计50000元。证明人刘某。”对于欠条加盖的被告某公司哈密项目部公章,张某承认系伪造。证明人刘某为某公司哈密项目部生产经营经理。2013年12月30日原告张某离职,张某领取12月工资6666元,现原告以被告方拖欠工资43333元为由,诉至该院。另查明,原告提供了被告某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复印件,证明2013年9月17日陈某为某公司哈密项目部项目经理,被告方对其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主要问题是张某主张被告拖欠其工资的欠条是否真实。首先欠条系陈某出具,张某提供了陈某为项目经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虽系复印件,被告方认可陈某系材料员,因被告方掌握其身份材料,但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故对张某主张的陈某的身份,该院予以认定;再次,证明人刘某为被告某公司哈密项目部生产经营经理,被告虽对其签字不予认可,但未在指定期间提供鉴定材料,不利后果由被告方承担;因此,对于原告主张欠条是被告方项目经理书写,该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称原告在欠条加盖了伪造公章的公章,欠条不真实。张某其后加盖伪造公章,并不影响被告方出具欠条事实的存在。被告应按欠条上载明内容支付张某剩余劳务费,张某已认可领取6666元,要求该公司继续给付43333元。该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张某劳务年薪43333元。(通讯员 张庆元 谢小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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